太仓农商行扬中支行被罚款35万元,一主管被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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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9月12日讯(记者 万凌云)9月12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镇江监管分局获悉,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因“未有效检查监督个人贷款使用情况,贷款资金被挪用”,被该局处以罚款35万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基于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这一“未有效检查监督个人贷款使用情况,贷款资金被挪用”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镇江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9月3日对该行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此外,蒋莹(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微金融事业部扬中团队主管)因“对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未有效检查监督个人贷款使用情况,贷款资金被挪用负有责任”,同期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镇江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给与“警告”行政处罚决定。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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