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顺路载客收10元油钱,竟被罚3万?且看法院如何判!
重庆某地,男子成某是一个农民,性格耿直,吃苦耐劳。
然而,农村人都知道,作为一个农民,只要你不怕吃苦,就会有吃不完的苦!
一年365天,天天都有活干,除了生病爬不起来了,是没有休息时间的。
靠天吃饭也就罢了,但是当遇上好年成,风调雨顺大丰收的时候,粮食却不值钱,种植的蔬菜水果等,甚至可能烂在地里都没人要。
当粮食等农作物值钱的时候,却又颗粒无收。
男子成某做了十多年的农民,罪没少受,苦没少吃,但是一年到头,收获所得除了勉强糊口外,几乎没有什么结余。
后来孩子越来越大,父母越来越老,家庭负担越来越重,为了生活,成某选择了进城打工。
成某文化程度不高,也没有一技之长,自然的,进城打工,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好在成某会开车,很早便取得了驾驶证,他经过应聘,找到了一份送快递的工作。
就这样,成某每天开着面包车,风里来雨里去地,往返于城区和乡镇之间,运送快递。
事发当天,成某像往常一样,驾驶着面包车去乡下送快递,返回时已经很晚了,天快黑了。
当成某开着车,不紧不慢地行驶在乡村公路上时,有两人向他招手,示意搭乘他的车。
眼见天快黑了,成某便慢慢地靠边停了下来,让二人上了车。
两人上车后,说要去城里,主动按每人5元的价格,一共给了成某10元钱。
不巧的是,当成某载着二人快要进入城区时,被当地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拦停了。
面对执法人员的询问,成某首先递上了自己的工作牌,表明自己是运送快递的。
接着执法人员又将成某车上的两名乘客,叫下车分别询问,得知了事情的全部过程。
随后,当执法人员再次对成某进行询问时,成某也未否认,一五一十地陈述了当天事情发生的全部经过。
接着,交通运输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称成某违法载客,要对他立案查处,并当场扣押了他的面包车。
起初,成某并未放在心上,他心想:
“这又不是多大的事,不就是10元钱吗,大不了不要了,我又没犯好大个法!”
然而,接下来事情的发展结果,却令成某始料未及。
调查结束后,当地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认为,根据我国《道路交通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从事旅客运输活动的经营者,必须经批准,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本案成某的行为,违反了以上法律的规定,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明确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成某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按法定最低额处罚。
据此,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对成某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10元,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接到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一辈子遵纪守法的成某傻眼了,罚款3万元?
“自己送快递,工资勉强只够一家老小糊口,哪里来的钱交罚款啊!”
成某不服,按规定向上级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
一个多月后,行政复议决定下达,结果为维持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成某仍然不服,咨询律师后,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成某提出:
1、自己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营运。
自己是一名快递员,事发当天,自己是因顺路,出于好心,偶然搭载两名乘客,不是特意非法从事旅客运输。
2、即使自己有错,收取两人一共10元钱,但是根据实际情况计算,自己没有盈利,这10元钱,油钱都不够。
因而自己的行为,没有给他人造成危害。
同时自己系初犯,而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却对自己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过重,自己无力承担。
2. 案发当天,自己搭载的那两位,总共向自己交付了10元的车费,别说运营成本了,算下来连油费都不够,二人出现在车上,只是自己发善心,觉得二人要去县城不方便,出于帮忙的意思,顺便搭乘二人;
3、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本案自己的行为,符合以上规定,可以不予处罚,批评教育即可。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直接对自己下狠手,罚款3万元,不符合以上法律规定精神,属于“重罚款,轻教育”,与法治精神相悖。
综合以上几点,请求法院撤销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对自己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法作出了答辩,主要内容为:
1、本案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从事旅客运输活动的经营者,必须经批准,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本案成某没有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旅客运输活动,违反了以上法律的规定,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本案成某的以上违法事实,有两名乘客的陈述,可以证实。
同时成某自己对其以上违法事实,亦无任何异议,表示认可。
2、本案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我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64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以上条例第63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成某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3、综合以上几点,本案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充分考虑了成某系初犯,主动配合调查等,对其在法定幅度内,按最低数额予以从轻处罚,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罚适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本案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负有对本辖区内的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律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职责,本案被告主体适格。
本案成某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根据成某的以上违法行为,对其在法定幅度内,按最低数额,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量罚适当。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主要内容为:
维持交通运输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驳回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下达后,成某不服,向上级法院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受理后,经过仔细研究,认真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撤销。
遂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成某的上诉。
收到这个结果后,执着固执的成某仍然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再审。
但是,最终结果,仍然没有任何改变,其再审申请,遭到了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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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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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3 12:54:02
提前打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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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4 15:14:23
这告诉我们,做好事要量力而行,宁可做个坏人,也不要做好人。特别是搭乘陌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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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5 00:17:33
法律本就是约束我们这些人的,民告穿同一条裤子的,哈哈哈,法律本就是他们写的!想多了,认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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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0 11:14:12
教条执法我无话可说,就是怕区别对待的教条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