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胜任工作,企业是否可以随意调岗或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呢?
案例:李某为公司业务部经理助理,但李某的业绩表现不佳,经常不能完成本职工作和业务部经理布置的临时任务,经理好几次到人力资源部提出换人。最近,公司组织对李某进行考核,作出了其不能胜任经理助理一职的结论,可李某对该考核结论不认可。那么,该公司现在能否以李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他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调岗,经常因员工业绩不好,工作完不成,来给员工调换工作岗位,企业想当然的认为自己有招人用人的自由,只要将这些不能胜任的员工调岗、解雇,解除劳动合同就行了。孰不知,这样的做法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极有可能让企业承担法律风险。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调岗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虽然用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但是,调岗必须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协商一致,并将变更的内容,采用书面形式,双方签字。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由用人单位举证劳动者哪些方面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对变更内容协商一致的
以上几种情况,调岗需要注意的是:
1.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调岗的,须由用人单位举证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是企业被动采取的行为;而不是主观情况,企业主动采取的行为,比如企业为了更好的满足客户,减少不良评价,而进行的组织架构优化,而取消的岗位,不能算作客观情况。
1、如果公司能证明李某不适合从事原工作,应依法给他调换岗位。如果公司给李某调换了岗位之后,李某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有权依照上述程序跟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2、但前提是公司已明确了员工的工作任务和岗位职责,制定有考核指标或者设定有工作目标,而且是合理的。
3、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工作内容、任务目标或考核指标合理,或者无法提供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制度依据,或者无法证明该员工完成的任务未达到同岗位大多数员工普遍都可达到的标准,那么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就很可能被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赔偿金,就是经济补偿金的2倍。
写在最后综上所述,调岗必须体现合理性。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充分协商,并根据员工的工作经验、工作能力、技能等进行调岗,要杜绝盲目乱调岗,否则就不能以员工不能胜任岗位为由予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