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遗嘱三种形式,竟都无效?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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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老人去世前

留下了一份由三种形式表达的遗嘱

却均无效?

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法院又如何判决呢?

一份遗嘱,三种形式

刘老伯有三个子女,两个儿子一个女儿。

刘老伯名下有一套房产,多年前,刘老伯将他这套房产的50%份额,赠送给了他的二儿子。

2022年,刘老伯觉得自己身体不好了,遂想把剩余50%的产权份额,交由大儿子来继承。由此老人留下了录音、录像、代书三种形式的遗嘱。

1 录音遗嘱

刘老伯和大儿子的异地通话录音中,老人清楚表达了将剩余的50%遗产全部给大儿子。

2 代书遗嘱

大儿子代书,病房里病友作证,表达了不让小女儿继承遗产的意愿。

3录像遗嘱

手机录像,刘老伯宣读了代书遗嘱的内容。

三种遗嘱,为何无效

刘老伯去世后,二儿子发起了诉讼,要求按份继承自己父亲留下来的遗产。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

录音遗嘱

只有刘老伯和大儿子异地通话的过程,虽然表达了遗愿,但没有见证人在场,也没有记录年月日,不符合录音遗嘱的形式。

代书遗嘱

代书人是刘老伯的大儿子,也是遗嘱的受益人,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所以无效。

录像遗嘱

录像遗嘱

没有见证人在场,镜头中只有刘老伯宣读了当日代书遗嘱的内容,也不符合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

最终,法庭综合考虑双方的血亲关系、赡养义务的履行情况等,确定刘老伯在系争房屋中50%产权份额由大儿子继承18%、二儿子继承18%、小女儿继承14%。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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