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推荐函被拒之门外:公民代理人的程序之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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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初春,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人民司法机关审判安检区,年事已高的郝先生攥着一沓法律文书,再一次在案件承办人要求下被法警拦在法庭之外。这位国企退休副经理没想到,自己以公民代理人身份参与的两起普通民事案件,会演变成一场持续三年的程序争议。两起案件的判决书上,“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的冰冷文字背后,是这场关于诉讼程序规则与法律适用的争议。

一、两起民事案件:从受伤索赔到程序争议

2024年,黑龙江省伊春市的两起普通民事案件,因程序问题意外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早已退休的国企副经理郝先生,以公民代理人身份参与诉讼,却接连遭遇法官对其代理资格的否定。第一起案件是电焊工于某起诉雇主邓某的劳务受害纠纷,于某在施工中触碰高压线导致严重烧伤,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9.2万元。第二起案件是任某某在洗浴中心摔伤后,起诉公司股东刘某某二人索赔6万元。

郝先生并非律师,但因熟悉法律条文,常以公民代理人身份帮助他人诉讼。在这两起案件中,他提交了被告企业盖章的推荐函和授权委托书,然而,伊美区司法机关法官孙某某和伊春中院法官邵某某、褚某,均以“推荐单位不合法”为由拒绝其参与庭审,责令法警两次要求带离郝先生离开法庭,使得被告邓某、刘某某等人因未能陈述意见而被判担责。

这两起案件看似普通的民事纠纷,却因程序争议引发对诉讼程序规范的讨论——当法律规定遇到具体适用时的裁量,公民的诉讼权利如何保障?

二、法庭上的“闭门羹”:代理权之争与缺席判决

于某再次起诉(因原起诉主体不适格两审败诉)案的一审庭审现场,成为程序争议的起点。2024年8月22日,郝先生同第二代理人张某某带着邓某所在企业出具的推荐函和合伙人证明函到庭,法官孙某某大致审查材料后表示:“你和推荐单位没关系,不能代理。”郝先生当庭借《民事诉讼法》相关条例规定向相关负责人解释,这些要求只表示需要单位推荐,没规定必须和代理人有劳动关系,然而孙某某未予回应,而是认定郝先生不服从法官意见,干扰审理秩序,安排法警带其离开,并且询问当事人邓某是否需要参加庭审,不参加将被认定为缺席审理,邓某因不熟悉法律程序,且带有浓重河南口音,最终未能有效申辩。

类似场景在任某某案中重复上演。2024年10月21日一审时,郝先生提交原“伊春北部洗浴汗蒸有限公司”的推荐函,而负责人以“企业已注销”为由拒绝,郝先生认为褚某提出的推荐单位已办理了经营注销登记没有推荐权的意见是合理依规办事,并不认为存在不当行为,故自然重新办理了当事人的推荐函,公司名称则由原伊春市某某洗浴汗蒸有限公司更名为伊春市伊美区某某洗浴汗蒸馆,在郝先生认为程序流程合规出示推荐手续之后,法官褚某经形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代理条件,遂安排法警维持法庭秩序将其带离,两起案件的判决书均记载“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但对代理人被拒一事只字未提。

郝先生的遭遇并非孤例。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公民代理是诉讼代理的合法形式之一,但其门槛却因审查标准模糊饱受争议,这种审慎审查的倾向,或许正是郝先生被拒的深层原因。

三、法律条文与实践的“温差”:谁在定义合法性?

《民事诉讼法》第61条第3项明确规定,公民代理人可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司法解释第88条进一步细化,要求提供“推荐函、身份证明及当事人与单位关系材料”。郝先生的材料完全符合这些要求——被告企业盖章的推荐函、授权委托书、工商登记证明一应俱全。

争议的焦点集中在“推荐单位资格”。原“伊春北部洗浴汗蒸有限公司”虽已注销,但其股东以更名后的实体继续经营,郝先生认为:“案件发生在原公司存续期间,推荐函当然有效。”但法官坚持“注销企业无推荐权”。

更深层的问题在于,法官对“单位推荐”的理解是否超越了法律本意。《民事诉讼法》未要求推荐单位与代理人有隶属关系,但实践中,部分司法机关自行增设“需存在劳动或管理关系”等条件。这种解释方式,可能影响公民代理制度的实际适用。

四、一个人的维权长征:程序正义的代价

败诉后,郝柏林开始四处奔走。2024年12月,他与同行的张先生向伊美区纪检机关提出控告,表示2023年于某邓某一事他以单位推荐公民身份参加庭审的行为,和伊春市中级人民司法机关的张先生以单位员工身份代理参加庭审一事,都可以证实他们所为的合规性,可证明被控告人孙某某限制公民出庭代理案件的做法涉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问题,不久后,郝先生又向伊美区司法机关递交材料说明情况,但三个月未获回复;向相关部门提交材料,仍在等待进一步处理。2025年4月,他将孙某某、褚某起诉至铁力市司法机关,要求确认代理合法,该诉讼案件正在依法启动审理过程中。

这起事件折射出公民代理制度的现实困境。当法律赋予的权利在执行中被层层设限,诉讼参与人需遵循法定程序要求。郝先生的努力,仍在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但其引发的讨论,已涉及诉讼程序中的重要议题——如何在程序规范与当事人权利保障之间寻求平衡?法律适用中的裁量标准如何统一?

(本文基于当事人陈述及公开资料整理代为发布,如有不实言论我们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有雷同纯属巧合,侵权请联系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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