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没有进行备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案情简介」
柳某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将物业服务合同在区物业行政部门备案,程序违法,物业服务合同没有法律效力,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没有法律依据;
物业公司与柳某签署的前期物业合同是柳某被胁迫不情愿的(单方定收费标准),当时办理入住和房屋产权时不交物业费不签合同,不给办理入住和产权证事宜,所以物业与柳某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没有法律效力,柳某不应当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案涉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真实性并无异议,虽上诉人称该合同是其在被胁迫的情况下不得不签订的,但其对此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该合同效力予以确认,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行使各自权利。
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未到行政机关进行备案一节,物业管理合同的备案制度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备案,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已提交了其中标手续,即能够证明其提供物业服务及收费的合理合法性。故本院对上诉人的该项诉称理由不予支持。
「怀治看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物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与否并不以物业公司进行备案为前提性条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系告知性备案,而非许可性备案。
来源:湖南怀治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