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会团体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为加强社会团体的规范管理,由北京市民政局制定的《北京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已于近日印发。该《示范文本》明确,社会团体应建立信息公开等制度,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北京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共九章七十八条,坚持“一个文本、普遍适用、突出重点、管用好用”的思路,严格遵行现行相关法规政策文件要求,坚持依法管理和依章程自治有机结合。
《示范文本》明确,社会团体应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及非营利属性、名称、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业务主管单位等内容载入章程。此外,《示范文本》还明确了会员、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资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示范文本》,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纳入本社会团体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纳入本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
在资产管理和使用方面,《示范文本》明确了社会团体的收入来源、收入使用范围、重大资产配置处置决策程序及责任、财务审计、会计制度,以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社会团体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等内容。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方面,《示范文本》明确,社会团体应建立信息公开、新闻发言人、年度检查或报告、信用承诺等制度,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及时向会员及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和信用承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据了解,《北京市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已于近日正式印发。根据相关通知,在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可参照该《示范文本》的内容制定章程;已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可结合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换届等情形,对照该《示范文本》修改章程。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王琪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