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 | 企业合规整改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与刑罚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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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皖02刑终186号刑事判决

01.案件背景

被告人邢某某为安徽省芜湖市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8年5月至2019年11月,邢某某为获得足够增值税专用发票至税务机关认证抵扣税款,在与他人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实际控制的芜湖某工程有限公司,采取支付票面金额6%至7%开票费的方式,伙同他人为自己实际控制的上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全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涉及金额123万余元,税额17万余元,价税合计140万余元。被告人邢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补缴全部税款。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2022)皖0210刑初10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邢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邢某某提出上诉。

在二审程序中,被告人邢某某提出企业合规整改的申请。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认为邢某某作为涉案小型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为解决企业进项票不足问题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后已补缴全部税款,涉案企业符合合规整改条件,同意对邢某某实际控制的芜湖某工程有限公司开展企业刑事合规整改。在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导下,启动对涉案企业合规监管考察。考察期内,涉案企业积极整改落实,明确合规职责,加强管理防范,经第三方监管组织评估,认为已完成合规整改,验收考察通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7日作出(2022)皖02刑终18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邢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

02.法律规范与争议焦点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需具备以下要件:

· 行为要件:无真实交易背景下开具或接受虚开发票;

· 主观要件:明知行为违法且具有骗取税款目的;

· 结果要件: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或存在严重风险。本案中,邢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要件,其以支付开票费方式虚开发票并抵扣税款,已构成犯罪。

(二)二审改判的核心争议

本案二审改判的焦点在于:企业合规整改能否在审判阶段启动,以及其对刑罚裁量的影响。

03.企业合规整改的司法适用

(一)合规整改的法律定位

企业合规整改是我国近年来推行的刑事司法改革措施,旨在通过督促企业完善内部治理,预防再犯风险,实现惩治与挽救并重的司法效果。其法律依据可追溯至《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但具体适用规则仍需结合个案判断。

(二)二审阶段启动合规整改的正当性

传统观点认为,合规整改应在一审程序中进行。但本案二审法院突破常规,依据以下理由支持二审阶段启动整改:

· 必要性:涉案企业为小型民营企业,合规整改可避免“办一个案子,垮一个企业”的负面效应;

· 可行性:邢某某已补缴税款并认罪认罚,具备整改的现实条件;

· 程序合法性:法院可依职权主导合规考察,无需受限于诉讼阶段。

(三)合规整改的考察标准与程序

本案中,合规整改需满足以下条件:

· 整改方案的具体性:明确合规职责、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 第三方监管的客观性:由独立第三方评估整改效果;

· 整改效果的持续性:确保企业未来经营合法合规。

04.刑罚裁量的综合考量

(一)从宽处罚的法定情节

二审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依据包括:

· 自首情节:邢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符合《刑法》第67条关于自首的规定;

· 认罪认罚:自愿签署具结书,减少司法资源消耗;

· 补缴税款:全额挽回国家损失,降低社会危害性。

(二)合规整改的刑罚折抵功能

合规整改不仅体现企业的悔罪态度,更通过制度性预防降低了再犯可能性。法院将整改效果作为“预防刑”的裁量依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05.律师辩护要点

(一)核心辩护方向:企业合规整改的适用性论证

· 合规整改的实体条件

辩护律师需重点论证涉案企业符合合规整改的法定条件:

企业性质与犯罪关联性:涉案企业为小型民营企业,虚开发票行为系为解决经营中“进项票不足”问题,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符合《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联系的犯罪”的适用前提。

整改可行性:企业具有持续经营能力,邢某某作为实际控制人积极配合整改,且已补缴全部税款,具备现实整改基础。

· 程序正当性辩护

针对二审阶段启动合规整改的程序争议,律师需援引司法文件与案例:

法律依据: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规整改“全流程适用”的指导精神,说明二审法院依职权启动整改的合法性。

案例支撑:引用同类案件(如最高检发布的合规整改典型案例)中二审阶段整改成功的先例,强化程序正当性。

(二)量刑情节的整合与强化

·  法定从宽情节的叠加适用

自首情节:邢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符合《刑法》第67条自首规定,可减轻处罚。

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降低司法成本,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可从宽处理。

补缴税款:全额挽回国家税款损失,显著降低社会危害性,可作为酌定从轻情节。

· 合规整改的刑罚折抵功能

预防刑的裁量:通过第三方评估报告、整改方案等材料,证明企业已建立有效合规体系,消除再犯风险,符合“预防必要性降低”的法理依据。

社会效果平衡:强调合规整改避免企业破产、保障员工就业,符合“六稳六保”政策导向。

(三)事实与证据的精细化审查

·  虚开行为的必要性与限度

交易背景分析:若存在部分真实交易,可主张虚开金额的区分,减少犯罪数额认定。

主观目的辨析:邢某某虚开系为解决企业生存问题,与纯粹牟利型犯罪存在区别,可弱化主观恶性评价。

·  证据链的质疑与补强

审计报告审查:核查税务机关的抵扣记录与银行流水是否完全对应,排除重复计算或错误认定。

证人证言印证:若存在交易相对方证言矛盾,可质疑虚开行为的“完全无真实交易”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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