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24年度公共卫生和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示
孩子得了流感需要告诉幼儿园老师吗?怎样选择生活美容机构?接受放射诊疗时如何做好自我保护?小区二次供水安全吗?作为一名劳动者,有哪些职业健康权益?……
在第43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为切实提升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管效能,促进消费维权共治共享新格局,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引导、警示作用,提升行业从业人员法律意识,省疾控局组织征集了2024年度全省公共卫生和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案例,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公示如下:
案例1
某幼儿园未按规定上报传染病疫情案
案情简介:2024年5月,成都市青羊区卫生健康局(疾控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某幼儿园开展随机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园大一班于5月24日有6名儿童出现呕吐症状,但疫情报告人张某延迟至5月27日上午9时才上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疫情报告时间超过24小时。该行为违反了传染病疫情报告的要求,成都市青羊区卫生健康局(疾控局)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相关规定,给予该幼儿园“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幼儿园立即改正。
小提示:幼儿园作为儿童聚集场所,容易造成传染病的迅速传播和流行,是传染病防控重点场所。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包括传染病疫情报告在内的传染病防控制度并严格落实,确保一旦发现疫情,能有效防止疫情扩散。幼儿家长也应密切关注孩子健康状况,孩子因病缺勤后要及时准确将病情反馈幼儿园老师,共同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
案例2
某药业有限公司违规生产消毒产品案
案情简介:2024年1月,自贡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先后多次收到上级疾控部门、兄弟市疾控部门移交问题线索,反映该市某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某消毒产品添加禁用物品。自贡市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其生产的消毒产品进行抽样送检,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该公司生产的某某牌拔毒止痒膏违规添加丙酸氯倍他索、酮康唑、硝酸咪康唑等禁用物质;2.该公司生产的两款消毒产品商品名称暗示疗效,且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自贡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消毒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1750元,罚款24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小提示:消毒产品不是药品。国家规定,消毒产品的生产物料应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禁止使用抗生素、抗真菌药物、激素等物料,产品名称、说明书也不得明示或暗示疾病疗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做到诚信经营,自觉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益。
案例3
某口腔诊所未执行消毒灭菌规范案
案情简介:2024年9月,德阳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口腔诊所开展随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口腔诊所无菌物品柜中存在口腔手术器械纸塑包装袋未封口的情况。经查实,该口腔诊所未执行《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WS 506-2016)的要求。德阳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该口腔诊所“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小提示:医疗器械清洁无菌,是预防交叉感染、保障患者健康的重要措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医疗器械的消毒灭菌工作,加强内部管理,为患者提供安全可靠的医疗服务。小型口腔诊所执业人员少,往往一人身兼数职,更要增强消毒灭菌意识。
案例4
某鞋面加工厂未将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案
案情简介:2024年6月,南充市高坪区卫生健康局(疾控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鞋面加工厂随机监督检查时发现,其生产车间未将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针车作业与喷胶作业未实行物理隔断,且相关车间内劳动者在进行喷胶作业时未佩戴防护面具。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南充市高坪区卫生健康局(疾控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给予该鞋面加工厂“警告,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小提示: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劳动者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降低职业病风险。
案例5
某检测公司未如实记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原始信息案
案情简介:2024年7月,四川省疾控局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监督执法省级重点抽查工作中,现场检查发现宜宾市翠屏区某检测公司在为某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和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时,存在技术服务不规范等涉嫌违法问题线索。经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健康局(疾控局)进一步调查,查实该检测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为相关用人单位出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未如实记录技术服务原始信息;2.与某用人单位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未书面明确检测范围。宜宾市翠屏区卫生健康局(疾控局)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该检测公司“警告、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小提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是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状况、劳动者健康风险等的客观反映,在保障劳动者健康、预防职业病以及提升工作环境质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开展服务,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案例6
某医院未对受检者敏感器官进行屏蔽防护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阿坝州卫生健康委(疾控局)组织州、县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茂县某医院在对受检者进行DR照射时,未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甲状腺)进行屏蔽防护,同时发现该院放射诊疗科室内未配备足够的防护用品。茂县卫生健康局(疾控局)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给予该医院“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小提示:医疗机构在进行放射诊疗时,应当按照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性腺、内分泌腺等敏感器官进行屏蔽防护,确保患者安全,同时应当做好对受检者知情告知。受检者在接受放射诊疗时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减少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案例7
某公司未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案
案情简介:2024年9月,广元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接到上级疾控部门移交的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发现疑似违法线索后,组织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及时组织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63名疑似噪声聋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2.未按规定在周期内组织相关岗位职工进行噪声职业健康检查;3.未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未按要求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广元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给予该公司“警告、罚款7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小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发现未定期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未及时诊断疑似职业病等职业健康权益受损时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提出或向卫生健康部门投诉。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做好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切实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保障企业健康良性发展。
案例8
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供应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案
案情简介:2024年6月,攀枝花市东区卫生健康局(疾控局)委托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辖区内现制现售水水质进行抽检,发现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安装在不同小区的7台现制现售水设备水质检测结果不合格,细菌总数和耗氧量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卫生健康局(疾控局)依据《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警告,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小提示:现制现售水作为一种新兴供水方式,越来越多出现在小区、学校等,为民众提供生活饮用水服务。为保障现制现售水卫生安全,经营者应当在视频监控范围之内安装使用现制现售水设备,加强水质处理设备的日常管理,确保设备运转正常、卫生防护与安全防范措施符合要求;及时更换水处理材料,按规定开展日常性水质检测,并在制水设备或设备周围的醒目位置公示水质检测报告和水质处理材料更换记录等相关信息。
案例9
某公司未按规定开展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案
案情简介:2024年3月,泸州市江阳区卫生健康局(疾控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管理的A、B两个小区二次供水进行检查时发现,A小区仅能提供2份2023年度水质检测报告,B小区仅能提供1份2023年度水质检测报告。经查实,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对管理的A、B小区二次供水进行水质检测的违法行为,泸州市江阳区卫生健康局(疾控局)依据《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警告,罚款46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小提示:二次供水是指对来自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进行储存、加压,通过管道再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居民小区较多采取此种供水方式。二次供水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储水设施清洗、消毒1次;每季度对水质检测1次,并将检测结果向用户公示;发现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及卫生规范时,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对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案例10
某自来水公司生产供应饮用水
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案
案情简介:2024年5月,巴中市恩阳区卫生健康局(疾控局)执法人员收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某镇供水站水质检测报告,显示其出厂水的浑浊度、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及末梢水的浑浊度、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菌落总数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的规定。经查实,该供水站经营方某自来水公司存在生产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违法行为,但在得知检测结果后,立即开展清洗消毒、再次进行水质检测并合格,巴中市恩阳区卫生健康局(疾控局)依据《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实施标准》的规定,给予该公司“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及卫生规范配备检验人员和设备,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水质检测不合格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优化制供水流程,对水样进行重新采样检测,检测合格后方能供水。
案例11
某场所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为顾客提供生活美容服务案
案情简介:2024年4月,乐山市市中区卫生健康局(疾控局)执法人员接到对某店超出经营范围的投诉举报后,会同当地公安执法人员开展调查核实,查明该店存在从2022年12月至2024年4月期间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为顾客提供生活美容服务的违法行为。乐山市市中区卫生健康局(疾控局)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小提示:生活美容是指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群众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服务。生活美容场所应当符合有关卫生规定和标准,具有相应的卫生消毒设备和措施,并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才能为顾客提供生活美容服务。
案例12
某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游泳池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案情简介:2024年7月,遂宁市射洪市卫生健康局(疾控局)执法人员对某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承包经营的某游泳池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不能提供游泳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经查实,该公司存在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同时该公司曾因同样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遂宁市射洪市卫生健康局(疾控局)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警告,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小提示:游泳场所的卫生状况直接关系到游泳者的健康,持有《卫生许可证》是游泳场所合法经营的必备条件;游泳场所还应当将《卫生许可证》、水质检测信息及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等信息进行公示。
来源:省疾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