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偷摘枇杷被农户索赔100元,合情合理,也不违法
据极目新闻报道,4月27日,一段“游客在成都龙泉山附近摘取枇杷被农户索赔”的视频,引起网友热议。按照官方的介绍,4月26日,几名游客在成都龙泉驿区柏合街道游玩时,未经农户允许私自摘取枇杷,被当场发现。农户要求游客按照果园旁竖立的告知牌“偷摘枇杷100元/个”标准进行赔偿,游客认为赔偿金额过高,双方发生争执,后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调解。经过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游客赔偿农户30元作为损失补偿,纠纷已得到妥善解决。
看到这则新闻,禁不住让人想到了鲁迅先生的名作《孔乙己》。作品写道:孔乙己一到店,所有喝酒的人便都看着他笑,有的叫道,“孔乙己,你脸上又添上新伤疤了!”他不回答,对柜里说,“温两碗酒,要一碟茴香豆。”便排出九文大钱。他们又故意的高声嚷道,“你一定又偷了人家的东西了!”孔乙己睁大眼睛说,“你怎么这样凭空污人清白……”“什么清白?我前天亲眼见你偷了何家的书,吊着打。”孔乙己便涨红了脸,额上的青筋条条绽出,争辩道,“窃书不能算偷……窃书!读书人的事,能算偷么?”

是啊,我是读书人,读书人爱书,便把人家的书拿过来,能算偷吗?至多算“窃”,“窃”不算“偷”,这是孔乙己的逻辑。它不一定是强盗逻辑,像孔乙己这样的人,想当强盗,还没这个能力。但绝对是强词夺理,就算是读书人,也没有权力把人家的东西拿过来。如果真的爱书,应当向人去借。借,就不是偷,也不是窃了。
再来看这几名游客,明明人家果园旁写着“偷摘枇杷100元/个”,是真正的明码标价,为什么还要去偷摘呢?是不把果农的话当回事呢,还是偷摘别人的成果成习惯了。既然摘了,就当按照人家告知牌上的标准执行,而不是嫌价高。到菜场买菜,不也是双方接受就成交。至于价格高低,不是问题。既然不能接受每只枇杷100元的标准,那就别摘啊。哪怕去向果农讨两只枇杷,也比偷摘好。
如果果农没有明码标价,没有在告知牌上把偷摘的后果说清楚,游客或许还能抵赖,认为自己不清楚不好摘呢。告知牌上写得清清楚楚,如果不按标准执行,就是盗窃,不仅要照价赔偿,还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就算价值不高,其偷窃行为是存在的,有单位的游客,还可以将偷窃情况直接报送单位的。

民警对此起事件的处理,应当没有多大问题,息事宁人嘛,能够协调好,总是好事。但是,就此起事件处理的效果来看,由于行为比较恶劣,应当没有达到。农民种植水果,并不容易。所以会立出这样的告知牌,且赔偿的标准比较高,也是因为偷摘行为比较严重,无奈之下采取的行动。就是这样,仍然有人背着主人去偷摘,说明某些人在行为上完全放荡不羁的,是不会顾及别人的感受的。对这种具有恶劣行为者,只有处以惩罚,才能吸取教训,才能对其他人产生警示作用。
三国·曹植《君子行》,开头四句是这样写的:君子防未然,不处嫌疑间;瓜田不纳履,李下不正冠。大意是说,从别人家的瓜田旁经过,即使是鞋子脱了脚跟,也不要弯下身子去提它,否则有人会疑心摘瓜,所以说“瓜田不纳履”。同样的,从李子树下经过,即使是帽子碰歪了,也不要举手去正它,否则也会被人误会偷李子,故称“李下不正冠”。古人的话说得再清晰不过了,为什么这些游客还要明知故犯呢?真的把果农都当傻子吗?

按照清代李毓秀的《弟子规》:用人物,须明求。倘不问,即为偷。不告而取是为窃,拿而不语谓之贼。这几名游客的行为,是典型的偷窃,是贼的行为。比起孔乙己来,也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只是,与孔乙己相比,这几名游客受到的教育,应当要比孔乙己高出许多,为什么还要做出如此不文明行为呢?从这个角度来讲,只让这几名游客赔偿30元,还是太便宜了,很难起到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