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 |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司法认定与量刑标准
01.基本案情
2019年5月,被告人刘某结识某派出所警务队队长金某(另案处理)。2020年9月,刘某注册成立上海某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刘某请托金某为其提供刑事案件被拘留嫌疑人及家属的信息,金某遂使用本人密钥查询辖区内其他办案单位侦办中的刑事案件,将案由、简要案情、嫌疑人及家属姓名与联系方式、被害人及家属姓名与联系方式等100多条信息,通过语音或手写纸条方式交给刘某,刘某先后给予金某1.1万元和6条软中华香烟。
被告人刘某取得信息后,电话联系嫌疑人家属,取得家属信任并谈妥委托律师业务,以咨询公司名义与家属签订法律咨询合同(协议)并收取费用。后刘某将案件交由在看守所门口搭识的执业律师姚某某、刘某某等人代理,并通过微信向律师支付佣金。经查,2021年2月至7月间,刘某通过在金某处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促成律师代理业务共9起,违法所得共计20.15万元。案发后,刘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家属帮助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日以(2022)沪0115刑初3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刘某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0日以(2022)沪01刑终9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争议焦点与法律分析
(一)刑事拘留人员及其家属信息的法律属性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之一在于: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联系方式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法院从形式与实质双重维度展开论证:
形式的可识别性涉案信息与特定自然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能够明确指向具体个人,排除同名同姓的混淆可能性。例如,嫌疑人被拘留的案由、家属联系方式等,均直接关联其身份,具备个人标签属性。
内容的隐私性刑事拘留属于负面评价信息,涉及个人名誉及社会评价,具有高度敏感性。嫌疑人及其家属的联系方式一旦泄露,可能引发骚扰、诈骗等风险,侵害人身权益。
来源的不公开性金某通过公安内网系统获取信息,该系统仅限特定权限人员访问,普通公众无法接触。信息的非公开性强化了其受保护的必要性。
性质的敏感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条,信息敏感性直接影响社会危害性评价。本案中,信息泄露可能导致当事人人身安全受损,符合“敏感信息”特征。
综上,法院认定涉案信息属于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其保护范围不因信息主体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而受限。
(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刘某的违法所得金额是否触发“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刑升格条件,系另一争议焦点。法院结合《解释》相关规定,从以下方面展开分析:
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审查刘某辩称其行为系“合法经营活动”,应适用《解释》第6条“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为情节严重”的较轻标准。但法院查明,咨询公司工商登记明确排除律师事务所业务,其签订法律咨询合同实为掩盖非法代理律师业务的实质,故经营活动不具备合法性。
违法所得金额的量化标准《解释》第5条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刘某违法所得20.15万元远超该标准,且其行为不属于“为合法经营活动而购买、收受信息”的例外情形,故依法应加重处罚。
03.裁判要旨与法律启示
(一)裁判要旨
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需兼顾形式与实质司法实践中,应综合形式可识别性、内容隐私性、来源非公开性及性质敏感性四项特征,动态界定“公民个人信息”范围,避免机械适用法律。非法经营活动的穿透式审查对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需通过穿透式审查揭示实质违法性,防止行为人利用法律漏洞逃避严惩。
(二)法律启示
强化公职人员信息管理本案中,金某滥用职权泄露信息,暴露了内部监管漏洞。建议完善权限分级制度,强化密钥使用审计,防止“内鬼”泄密。
明晰合法与非法经营界限企业应严格遵循工商登记经营范围,避免以“法律咨询”等名义从事需特许资质的律师业务,否则可能触发刑事风险。
04.律师辩护要点
(一)信息属性的抗辩:否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定要件
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及司法解释,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前提是涉案信息符合“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定特征。法院通常从形式可识别性、内容隐私性、来源不公开性、性质敏感性四个维度综合认定。律师可从以下角度切入:
· 质疑信息的身份可识别性
辩护要点:部分信息(如仅包含姓名、案由)可能无法单独指向特定自然人,需结合其他信息才能形成完整身份链条。例如,若联系方式未与具体案件细节直接关联,可主张其缺乏“唯一指向性”。
策略:引入技术专家证词,证明信息组合不足以排除重名可能性,或通过数据脱敏测试说明信息实际识别难度。
· 弱化信息的隐私属性
辩护要点: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信息已通过法律程序部分公开(如家属知情权),或家属联系方式本身属于社会交往必要信息,未必具有绝对隐私性。
策略:提交类似案例中法院对“半公开信息”的认定标准,或引用《民法典》关于隐私权与知情权平衡的条款。
· 挑战信息敏感性的认定
辩护要点:法院将嫌疑人及家属信息归类为“敏感信息”,但《解释》明确列举的敏感信息仅包括行踪轨迹、通信内容等,其他类型需个案论证。
策略:援引最高法指导性案例,说明非典型敏感信息的认定需严格限缩,避免扩大化适用。
(二)行为定性的抗辩:主张合法经营活动例外
《解释》第6条规定,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万元以上的,仅构成“情节严重”而非“情节特别严重”。本案中,法院认定咨询公司超范围经营,但律师可尝试以下抗辩:
· 经营范围的解释空间
辩护要点:工商登记虽排除“律师事务所业务”,但法律咨询与推荐律师服务存在交叉地带,部分业务(如法律咨询合同)可能属于登记范围内的合法活动。策略:提交行业惯例证据,证明法律咨询公司常以居间推荐律师为辅助服务,且未直接代理诉讼,不构成实质违法。
· 违法所得的拆分计算
辩护要点:刘某收取费用中,部分为法律咨询服务的合理收入,仅推荐律师的佣金属于违法所得。若拆分后合法收入占比显著,可主张违法所得未达5万元门槛。策略:通过合同条款、付款记录等证据,区分咨询费与佣金,要求重新核定违法所得金额。
(三)量刑情节的辩护:强调法定从宽事由
即使罪名成立,律师仍需争取量刑优化。本案中,刘某具备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
· 自首与如实供述
辩护要点:刘某主动投案并完整供述犯罪事实,符合《刑法》第67条自首规定,依法可减轻基准刑的30%以下。策略:提交投案过程证据(如通话记录、自首笔录),强调其配合侦查的态度。
· 全额退赃与社会危害性降低
辩护要点: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已实质修复法益损害,且未造成信息二次传播或人身伤害,社会危害性较小。
策略:对比同类未退赃案件的量刑差异,请求法院体现宽严相济政策。
·主观恶性的弱化
辩护要点:刘某误认为通过咨询公司推荐律师属于合法经营,且信息获取系金某主动提供,其主观恶性低于直接购买信息的犯罪模式。
策略:提交刘某从业背景证据(如无前科、法律知识欠缺),证明其认知偏差非故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