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物业有几种方法?不通过业委会,也能换物业?

财经 03-09 阅读:0 评论:0

专业的调查机构克而瑞物管,他们做过数据统计,在2021到2024年期间,全国住宅物业换手率由1.7%持续提升至3.3%,而且预测还会继续提升。也就意味着全国每年约有2万个住宅小区更换物业公司。

随着业主法律意识的提升,小区管理真的逐步进入到了觉醒年代。如果物业不称职,但是又不想改善工作质量,而且也没有实际动作,那么就要面临被解聘的风险!同样各地的社区居委、街道、房管局等等机构的工作管理能力也逐渐成熟,也有着多种方法来解决物业与业主解约的矛盾。毕竟小区业主在本地区,更多的要考虑他们的想法和居住质量。

最近在福州一个小区,就发生了一起换物业公司的典型案例。物业费每平米3.8元/月,同当地高档小区持平。但是物业公司不称职,经过多次提示之后也没有有效改善。物业公司认为自己同发展商有着各种关联关系,小区交房后直接被发展商指定为物业管理,强硬回应,也不肯改善。

同时小区也没有成立业主大会,也没有业委会,物业公司觉得业主也没办法让自己解约,但是业主通过相互沟通,最终在居委的协调下进行投票,成功投票决定解聘物业,超过90%的业主要求解聘物业。物业公司表示反对,但是看着法律条文傻眼了!

其实,在《民法典》颁布后,即使没有成立业主大会,没有业委会,仍然可以解聘物业的。民法典》第946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方享有“任意解除权”,也就说只要业主依照法定程序推进,最终达成共同决定去解聘物业公司,就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那么就需要,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共同向当地街道或者居委会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议案就是解聘当前物业服务公司。之后如果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投票表决。通过且达成法律效应的条件是: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过50%,且参与表决的人数过50%。

那么按照规定,在没有业委会的情况下,居委会主持后续工作,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聘用新的物业公司。社区和居委现在管理也很成熟,在物业缺失的时段完全可以做临时顶替工作,进行社区物业管理的托管。所以业主根本不需要担心,“请神容易送神难”,物业公司进来了不做事又不能弄出去。

其实从根本利益诉求方面,业主推选的业委会、从事专业物业管理的物管公司、以及维护社区平稳秩序的居委,诉求都是一致的。业主通过物业费的支付而获得相应的品质服务;物业公司做好合同内规定的本职工作,得到服务报酬。居委进行双方的协调,一些秩序的管理,行使基层管理权力。

但是物业公司如果不按照合同做好服务,那么就形成了同业主之间的对立关系。现在其实解聘物业有着三种方法,一种就是上面介绍的无业委会情况下的做法,一种就是有着业委会,通过正式的业主大会来解聘的方法,还有一种就是矛盾太尖锐了,当地房管局或者住建局介入,直接形成文件,同当地街道一起,进行换物业,如果还拒绝配合,后续进行行政处罚。

当然现在是按照法律法规做事的年代,如果物业公司觉得不合法,那么就去法院起诉业委会或者整个小区呗!不过只要业主心齐,基本上全国各种业主与物业的纠纷,最终都是以业主的诉求得到满足而获得胜利。

仔细思考下,如果物业公司不做好约定内容的品质服务,最终的结果就是形成了相互利益的损害。那么此时解决问题最简单的方法,换不了业主,换不了居委,那么只有换物业。在法律上通过物业管理合同来进行更换,在社会治理方面通过居委的协商进行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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