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老人林地补偿纠纷:多年维权路,何时见曙光?
一、九旬老人的林地补偿之困
在长沙县开慧镇石燕村湾里屋组,生活着一位九旬老人郑绍禄。本该安享晚年的他,却被一场持续多年的林地补偿纠纷搅得不得安宁。自 2015 年起,S319 道路的修建打破了老人平静的生活,他林权证上的 1.3 亩林地被征用,然而,多年过去了,老人却始终未拿到一分钱的补偿款,由此开启了漫长而艰难的维权之路。
二、林地权属清晰,补偿却无踪影
郑绍禄老人手中持有多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林权证,时间跨度从 1953 年至 2005 年。其中,2005 年的长县林证字(2005)第 4300891635 号林权证明确记载,权利人虽登记为 “郑少六”,但经石燕村村委会 2021 年 7 月 26 日出具的《证明》证实,“郑少六” 就是郑绍禄本人。该林权证详细标注了林地坐落于白沙乡石燕村湾里组、小地名良家塅、小班 204、面积 1.3 亩,四至范围为东抵山脊、南抵本主山界、西抵屋后沙圳、北抵大路,且加盖了长沙县人民政府、国家林业局等部门的公章。
不仅如此,2021 年 1 月 23 日,湾里屋村民小组部分村民及小组共同出具《备注》,证明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中所指小林班 204 板块 1.3 亩林地属于郑绍禄;2021 年 1 月 24 日,湾里屋村民小组再次出具《证明》,确认诉争良佳塅 1.3 亩林地归郑绍禄所有。从林权证到村民小组证明,郑绍禄对这片林地的权属清晰明确。
但令人不解的是,在 S319 道路建设过程中,这片林地被征用后,补偿款却不知去向。按照正常程序,林地被征收,其所有者应获得相应补偿,可郑绍禄老人却分文未得。
三、多方反映无果,问题陷入僵局
发现自己未获补偿后,郑绍禄老人踏上了漫长的反映问题之路。他先是多次向组上、村上反映情况,希望能得到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然而,组上账目存在问题,原组长账目不清,缺乏明确的明细,使得问题的解决变得困难重重。
随后,老人将希望寄托于镇政府。镇政府虽出示了原组长存在账目问题的证据,但对于郑绍禄老人的林地补偿问题,却始终未能给出实质性的解决方案。在多次反映均未得到妥善处理后,郑绍禄老人无奈选择通过信访途径维权。
信访局介入协调,林业站也行动起来,使用 GPS 定位技术确定山林在征收范围内。这一结果似乎让郑绍禄老人看到了希望,可没想到,后续处理却陷入了僵局。镇政府称相关报告遗失,这使得问题再次搁置,补偿款依旧没有着落。
四、信访局助力,却仍未打破困局
面对镇政府的处理结果,郑绍禄老人并未放弃。他继续向市信访局反映情况,希望能得到公正的处理。市信访局高度重视,要求镇政府给出明确意见。然而,三个月后,镇政府给出的答复意见却让老人大失所望。这份答复内容与之前基本一致,只是更改了时间,问题依旧没有得到实质性解决。
从最初向基层组织反映,到镇政府处理,再到信访局介入,郑绍禄老人经历了漫长的等待,却始终未能获得应有的补偿。这一系列的波折不仅让老人身心俱疲,也引发了人们对相关部门处理问题效率和公正性的质疑。在整个过程中,郑绍禄老人作为权益受损方,积极寻求解决途径,而相关部门却未能有效解决问题,使得矛盾不断积累。
五、行政诉讼维权,遭遇驳回困境
在多次协商和信访无果后,郑绍禄老人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2022 年,他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长沙县开慧镇人民政府、长沙县交通运输局、长沙县开慧镇石燕村村民委员会等列为被告,提出多项诉求,包括确认相关部门非法占用林地行为违法、撤销相关答复意见,并要求被告补偿林地征收款、林地树木补偿款、林地树木残值折价款共计 39624 元及其逾期交付的利息,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因本案诉讼产生的调查费。
然而,2022 年 5 月 24 日,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22)湘 8601 行初 377 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郑绍禄的起诉。法院认为郑绍禄的起诉超过裁定时效。郑绍禄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但 2022 年 10 月 14 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 01 行终 852 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这一结果让郑绍禄老人的行政诉讼维权之路遭受重创。
六、民事诉讼再尝试,依旧困难重重
行政诉讼失败后,郑绍禄老人并未放弃。2024 年,他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开慧镇石燕村湾里屋村民小组列为被告,聂练武列为第三人,请求被告支付良佳塅 1.3 亩林地土地费、青苗费、设施费共计 31252 元,以及资金占用的利息 11792.36 元(以 31252 元为基数,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 LPR 标准计算,暂计算至 2024 年 1 月 8 日),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湾里屋村民小组答辩称组上不同意给补偿款,原因是村委会没有将该 1.3 亩林地的补偿款拨到组上,且强调该 1.3 亩林地是基于 S319 道路拆迁征收,不是修建村部征收。第三人石燕村村委会述称,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 1.3 亩林地在 S319 道路拆迁征收内,并且提及原告之前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过行政诉讼并上诉,法院认为该 1.3 亩林地不在 S319 道路拆迁征收内。第三人聂练武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长沙县人民法院为查明事实,向长沙县开慧镇人民政府开具《协助调查函》,调查诉争林地是否在 S319 道路征收拆迁范围内以及该林地的权利人是谁。2024 年 4 月 2 日,长沙县开慧镇人民政府向法院出具《复函》,载明诉争林地不在 S319 道路征收拆迁范围内,该林地的权利人为郑绍禄。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之前政府方面对于林地归属权的认定存在混乱情况。过去曾有将该林地归属权认定为罗顺乐的情况,这与如今认定权利人是郑绍禄的结果大相径庭,这种前后矛盾的认定使得事情更加复杂,也让郑绍禄老人的维权之路愈发艰难。同时,政府曾作出开除聂炼武党籍的决定,但后续相关事宜却未妥善处理,这一系列问题都反映出政府在处理该事件时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
最终,长沙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案涉林地的权利人为原告,但无法证明诉争林地在 S319 道路征收范围内,判决驳回郑绍禄的全部诉讼请求。郑绍禄老人再次遭遇败诉,其维权之路依旧艰难。
七、引发的思考与期待
郑绍禄老人的林地补偿纠纷事件,历经多年仍未得到妥善解决,这一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深刻思考。
从基层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的角度来看,该事件暴露出诸多问题。在征收过程中,账目不清、信息不透明,导致补偿款发放出现混乱。政府部门此前在林地归属权认定上的混乱以及后续处理聂炼武相关事宜的不彻底,都凸显出管理和监督的缺失。相关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征收补偿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做到账目清晰、程序透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对于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这起事件也是一个典型案例。郑绍禄老人持有明确的林权证,且有村民小组的证明,其对林地的权属是清晰的。但在维权过程中,却遭遇重重困难,多次败诉。这提示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应更加注重证据的审查和判断,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弱势群体的维权,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应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指导。
此外,该事件也反映出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问题。在处理林地补偿纠纷时,涉及到镇政府、林业站、村委会等多个部门,各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形成合力,共同解决问题,而不是相互推诿、拖延。
我们期待相关部门能够重视这一事件,重新审视和调查郑绍禄老人的林地补偿问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妥善解决这起纠纷,让郑绍禄老人能够在晚年得到应有的补偿,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也希望通过这一事件,能够推动基层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的规范化、透明化,为更多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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