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男子酒后持刀进入派出所,将一位民警刺伤。后经调查,原因是办案民警拒绝开

雷雷说趣 2025-11-13 23:14:28

内蒙古,一男子酒后持刀进入派出所,将一位民警刺伤。后经调查,原因是办案民警拒绝开车将男子送回家后,遭到男子的辱骂。另一位民警对男子做了笔录,谁知男子回到家后气不过,喝了点酒壮着胆子持刀进入派出所报复了该民警,致轻伤二级。这下男子悲剧了,他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来源:深圳新闻网) 今年4月份,男子刘某的妻子与他人发生了点矛盾,随后报警处理。刘某作为家属代表,到派出所接受了调查。 在调查结束后,刘某要求负责办案的民警开警车送他回家。对于这个要求,民警果断拒绝了,谁知刘某突然指着民警就是一顿辱骂。 当时值班民警王警官立即控制住刘某,并要求刘某配合做询问笔录。可刘某一开始并不肯配合,还与王某发生了激烈的言语冲突。 在做完笔录后,已经晚上9点了,刘某独自回到家中,但心中那股恶气始终消不掉,他一个人闷头喝了一碗白酒。酒精上头导致他越想越气,竟产生了报复王某的疯狂念头。 当晚12点20分左右,刘某从家中拿了三把刀,一把长水果刀别在身后的裤腰带上,两把短刀塞进裤兜,然后骑着电动自行车直奔派出所。 到了派出所门口,他观察了一下,发现王某正坐在电脑旁的椅子上办公,于是推开值班室的门,然后走到距离王某半米左右的地方,掏出长水果刀向着王某的左侧背部刺了过去。 王某被刺中后第一时间向前扑倒在地上,但刘某立即追了上来,准备继续持刀捅刺。其他值班民辅警见状及时上前,救下了王某。经鉴定,王某的伤情达到了轻伤二级。 由于刘某公然在派出所行凶,此事闹得非常大,但不少网友表示,既然是民警传唤刘某到派出所调查,那为何调查结束后不送回去,这不合理啊,刘某又不是违法行为人。 但也有网友表示,法律上好像并未规定在调查结束后,警车必须送当事人回家吧? 那此事到底该作何评价? 从法律上来讲,警车的使用是有明确规定的,非执行公务时不得擅自使用警车。 《警车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 比如:公安民警执行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勘察、护卫等。 《人民警察法》第2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具体到本案,刘某的妻子与人发生争执后,警方介入处理,刘某作为家属代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这都属于合理的办案程序,民警也有义务处理。 可是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民警有义务送刘某回家,而且当时刘某意识清楚,身体也没有什么不舒服,并不属于处于危难之中的情形。 因此,民警拒绝刘某送其回家的要求并没有违法。 至于有些地方的民警在调查完后送当事人回家,这只是个别情形,属于人性化的服务,而不是民警的义务。 更何况,民警不送刘某回家,难道就是刘某辱骂民警的理由吗? 在调查结束后,就因为民警拒绝送刘某回家,刘某就在派出所辱骂民警。如果严格一点,刘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民警是可以对刘某实施行政拘留措施的。 但是值班民警王某介入后,只是对刘某做了笔录,并没有选择拘留刘某,这已经是网开一面了。 可刘某却因此对王某产生了报复之心,这显然没有道理。拒绝送刘某回家的也不是王某,可刘某却持刀进入派出所对王某实施刺杀行为,甚至导致王某轻伤二级,这个行为显然构成了犯罪。 那为何刘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或袭警罪? 袭警罪一般的刑期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见,刘某的行为是构成袭警罪的。 同时根据刘某的询问笔录的内容来看,他自述是为了报复王某。而从王某的伤情来看,仅仅是左侧背部被捅了一刀,就达到了轻伤二级的程度。 这说明刘某这一刀的危害极大,如果不是王某及时躲闪,很有可能会命丧当场。 由此可见,刘某所刺中的地方已经威胁到了王某的生命,这也足以说明刘某是奔着剥夺王某生命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因此,刘某的行为也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条件。 由于刘某袭警的同时想要杀害王某,所以同一行为出现了罪名的竞合,故应当以重罪故意杀人罪处理。 不过,由于王某并未死亡,所以刘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再加上刘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故可以从宽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处8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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