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戴先生去加油站加油,加满后显示加油量是48.5升,戴先生很疑惑,以前每次加满油连45升都不到 ,这次为什么多出了这么多。戴先生当即向工作人员提出了质疑,可没想到对方却火了,立刻报警说加油站来了一个无赖。 据1818黄金眼报道,八月二十五号,金华市的戴先生到某加油站加油,此时车上显示还剩两格油,他示意站员把油箱加满。 凭戴先生的以往的加油经验,加满油箱应该不超过45升油,可这次加油机却显示加了48.5升。 这次比以前出了3.5升油,戴先生认为这可不是小数。于是他对站员表示,自己经常来这里加油,从来就没有加到过这个油量,质问是不是设备出问题了。 可站员的态度却让他非常气愤,对方竟然打电话报警,并在电话里说加油站里来了个无赖。 戴先生要求加油站拿来计量桶,用同一设备当场往计量桶加油。 测量的结果是,加油机显示加了20升油时,计量桶里的刻度却显示不到20升,相差了大约0.5升。 戴先生更加怀疑加油站有缺斤少两的现象。 戴先生对整个测量过程拍了照片,并找到调查员反映了这一事情,要求加油站对这种少油的做法给出一个解释,并给自己一个补偿方案。 调查员询问加油站这起事情的经过,对方表示需要得到公司的授权后,他才可以向调查员回答问题。 第二天,加油站表示,自己没有拿到公司的授权,不能回答任何问题。 不过他向调查员提供了一些相关的材料,一份是加油机内部流量计铅封上,有金华质科院的字样。 还有一份是加油机外部的计量检定合格证,上面显示有效期到明年的一月十五号,还有一些检定报告。 对方表示,对于当天站员服务态度的问题,已经向戴先生道歉了。 戴先生质疑的加油计量不准的问题,也已经邀请了权威的检测机构,会现场当面检测,打消戴先生的疑虑。戴先生同意了加油站的做法。 那从法律方面看,如果发现加油站加油机出现缺斤少两的情况,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第一,对于非人为因素造成加油量误差过大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加油机在加油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加油设备自身故障,造成了加油量误差过大的情况。 即便非人为原因造成的,也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要求加油站补足缺少的油量或退还多收的价款。 第二,如果加油站存在人为作弊造成的少油情况,则是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根据《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加油机列入了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规定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根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或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的,则会被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视情节轻重处予罚款。 人为造成加油时缺斤少两的情况,问题大概率出在加油机上,使用未经检定过或人为改变精度的加油机是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和受到行政处罚。 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 消费者有权知道所加的燃油的品质,单价,计量方式等的真实情况。有权得到公平交易的油品和相关服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加油站人为因素造成油量不足的,则构成对消费者的消费欺诈,消费者可以按本法条规定,要求加油站承担三倍的赔偿责任。 第三,消费者如果发现加油量缺斤少两,可以现场采取以下措施维权 1、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燃油加油机作为国家重点管理的计量器具,允许出现最大为±0.30%的误差范围。 消费者可以要求工作人员,用带有检定合格标志的标准计量桶现场测量,缺油量超过规定误差范围,则涉嫌违法行为。 2、检查加油机是否有检定铅封,是否贴有在有效期内的检定合格的标识。 加油机上的铅封破损,没有检定标识或标识已经过期,都涉嫌违法行为。 3、消费者发现以上情况存在,可向市监局投诉维权。 对于这一事件,你还有什么观点,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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