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调整
对比看一下,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调整前后有以下差别:
⭐️征收范围:调整前,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 130 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调整后,征收范围变为每辆零售价格 90 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各种动力类型(含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征税范围扩大。
⭐️征税环节:调整前,对燃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调整后,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没有气缸容量(排气量)的超豪华小汽车仅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生产环节不征收,政策延续了新能源车在生产环节不征收消费税的现状。
⭐️二手车辆规定:调整前未明确二手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问题,调整后明确对纳税人销售二手超豪华小汽车,不征收消费税。
⭐️销售额界定:调整前未详细说明零售环节销售额构成,调整后明确零售环节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与购车行为相关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以精品、配饰和服务等名义收取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