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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市场监管领域免罚典型案例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深入推进服务型执法模式,全面推动落实省局、市局出台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相关规定,让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避免企业因“小错”影响生存和发展,现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鹰潭市月湖区某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2025年4月9日,我局接投诉举报人举报称其于3月31日在鹰潭市月湖区某便利店购买到超过保质期的“卫龙”魔芋爽(香辣素毛肚)食品1包,生产日期2024年6月13日,保质期6个月。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现场并未发现其他“卫龙”魔芋爽(香辣素毛肚)过期食品。

经查明,当事人从供货商江西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卫龙”魔芋爽(香辣素毛肚)进行销售,进价3.4元/包,每次进货数量4-5包,售价5.8元/包,仅销售1包过期食品给投诉举报人,已经积极退赔。本案货值金额5.8元,违法所得2.4元。另查明,当事人能提供进货商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及“卫龙”魔芋爽(香辣素毛肚)食品的系统入库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履行了食品采购进货查验义务制度,涉案食品数量少,货值金额小,本着过罚相当、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其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规定的免罚条件,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凸显“柔性监管”与“民生关切”的结合,市场监管部门快速响应投诉举报,当事人主动退赔消费者损失的行为,体现了“首违不罚”机制对市场主体纠错积极性的正向引导。首违不罚给予经营主体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激励经营者主动纠错。本案中当事人在教育提醒后对库存食品开展了全面的自查整改,从被动接受监管转变为主动自我约束。且执法部门及时跟进指导规范和后续监管,形成免罚、整改、规范工作闭环。

案例二: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某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2025年2月14日,鹰潭市检验检测认证院对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某某超市的香蕉(购进日期为2025-2-14)进行食品抽样,检验报告显示腈苯唑(计量单位mg/kg)指标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超市面积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和散装食品销售。该批次香蕉是从月湖区某香蕉批发部购进,共购进50斤,购进价3.4元/斤,销售价3.98元/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货值金额199元,违法所得2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给予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购进时索取并留存了供货商营业资质证明、产品检验报告和购货票据,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处罚之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都体现了柔性执法、宽严相济的立法原则和价值取向,充分体现了行政执法过罚相当、温情执法的原则,是对履行法定进货查验义务的食品经营者有力的保护,有利于提高食品经营者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筑牢食品安全防线,为守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提供保障。(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