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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俩有3女2儿,妻子去世后,给老人留下遗嘱,把她那半房产给老伴。3年后,老人找

夫妻俩有3女2儿,妻子去世后,给老人留下遗嘱,把她那半房产给老伴。3年后,老人找了个保姆,说好每月2500元薪水,后来老人没钱了,就承诺把房子给保姆。万万没想到,他们去做公证时,公证处居然要其他子女放弃继承的证明。大儿子一番话却让他欲哭无泪。

(案例来源:智联纪实)

张大爷跟老伴育有3女2儿,人们都说多子多福,张大爷却觉得这话纯粹胡扯。

他有5个孩子,原本该晚年幸福,可他却沦落到无依无靠。

其实他没有那么穷,他只是不舍得花自己的积蓄,那些钱花一个就少一个,他心疼啊。

想到他和妻子拼尽全力养育五个子女,临老却落得这样的下场,他就万念俱灰。

这天,他在公园闲逛,却意外结识了李兰芬。她是来做保姆的,找了几家都不合适,也在这发愁。身上的钱也快用完了,不知道是留在这里还是回老家?

两个人彼此安慰,张大爷神奇地发现,自己竟然不郁闷了。

看着满面愁云的李兰芬,他脑子里忽然冒出一个主意,于是他说:“干脆你给我当保姆,我每月给你2500元,包吃住。”

李兰芬一听,张大爷的这个提议,不仅让她有安身之处,也有了工资和吃饭的地方。

于是,二人一拍即合。达成协议。李兰芬去张大爷家,房子虽然旧,但总算能遮风挡雨。

此后,她就在张大爷家住下来,她勤快,能省则省,从不乱花,但在吃饭上却很贴心,总是精心为张大爷准备吃的。

张大爷感受到了温暖。他很开心。但他很快就发愁了,他的定期积蓄越来越少,两个人的吃饭,每月的电费水费,都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当然,最大的开支是每个月给李兰芬的2500元工资。

后来,他想出一个主意,他去熟食店买了几个小菜,两人一起吃晚饭。

吃到一半,他说:“咱俩同病相怜,干脆咱组成一个家,我也没钱给你出保姆费了,你放心,咱俩领证结婚,只要你把我伺候好了,这套房子给你。”

李兰芬答应了,她在这里举目无亲,有个依靠当然好,虽然张大爷这房子是旧了点,但好歹有个落脚地。

此后,张大爷每个月省下一笔保姆费,还得到了一个妻子,李兰芬是个善良的女人,把他照顾得无微不至。

每天给他洗澡,给他剪脚趾甲,手指甲,妻子对他的好,超过了其他人。

张大爷因为自己的好运气而感叹,他更为妻子的付出深深感动。他决定为妻子做一件事,于是他写下遗嘱,把名下房子赠与妻子。

为了让遗嘱更有效,他拉着妻子去了公证处,但工作人员却告诉他,想公证,必须要有他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证明。

张大爷懵了,这套房子本就是他和死去的前妻的共同财产,妻子死前,曾经写过一张纸条,把她名下房产份额都赠给自己,那自己就拥有这套房子的全部份额。为何还需要其他的人声明?

不管张大爷如何说,公证处的人坚持让他开证明。无奈之下,他给大女儿打去电话,大女儿声明,如果以后他任何事情,包括生老死葬,都不让她管,那她就开放弃继承的证明。

其他几个孩子也都答应,唯独大儿子不答应,大儿子说母亲临死前给父亲留下60万遗产,足够父亲生活一段时间,万一有病,他还可以给父亲支付医药费,如果他此刻签了放弃继承的证明,人家保姆把房子卖掉跑路,到时候父亲一无所有,还不是要找他们这些做子女的赡养。

老人被大儿子一番话说的欲哭无泪,他认为大儿子连2000元都舍不得给他,更何况其他。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这套房子,老人是占全部份额吗?

要判断老人是否占据全部份额,要看老人妻子留下的遗嘱是否有效?

如果有效,则按照遗嘱来继承,这套房子份额全部归张大爷。如果无效,则按照法定继承来分割。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应当按照其遗嘱执行遗产分配,如没有立遗嘱的,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这套房子,是张大爷和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理应一人一半。妻子死后,她那一半作为遗产,应该由张大爷和5个子女均等分割。

2、公证处的人要求其他5个继承人出具放弃继承的证明,是有法可依还是刻意刁难?

《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在无法确定张大爷妻子留下的遗嘱是否有效时,公证处要求5个子女出具这样的证明有法可依,并非刻意刁难。

3、如果张大爷想要李兰芬继承房产,他该怎么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的效力是高于其他证据的。

如果张大爷想要李兰芬继承房产,可以拿着前妻给他写的遗嘱,去起诉。如果法院认定遗嘱有效,会发放判决文书。

即便妻子的遗嘱无效,张大爷也占据房产的大部分份额,依旧可以把他那一部分留给李兰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