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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糕按克卖?”内蒙古,一男子在某服务区买切糕时,与老板说好是16元一斤,可结账

“切糕按克卖?”内蒙古,一男子在某服务区买切糕时,与老板说好是16元一斤,可结账时老板却说16元一克、合计要收费12000多元。网友们表示:“都什么年代了,还有人敢玩这一套,报警处理吧!”、“这和抢有什么区别?服务区都不管这些人的么?”

(来源:掌闻视讯)

现场视频显示,男子得知要收费12000多元,并当场对老板提出质疑时,老板随即叫其他顾客帮男子买一点,但该顾客却说:“我又不认识他!”

老板还声称其是“明码标价”的。男子说自己是打工的,不要那么多。老板不同意,要求男子必须买下。

老板发现有人录视频时,还指责当事人!

有网友认为,那位所谓声称“我又不认识他”的顾客,大概率就是托,不然谁会16元一克买切糕吃呢?

也有网友气愤的表示,都什么年代了还敢玩这套,这和“明抢”有什么区别?至少也是敲诈勒索罪。

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这种行为呢?

首先,明码标价不仅仅是一句口号,而应当要落实到实处,真真正正的做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价格法第13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大家看清楚了,明码标价不仅要公示价格同时还要写清楚计价单位。总而言之,商家不能通过任何手段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否则构成违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其次,消费者不仅有知道商品价格的知情权,同时还有自主选择权,商家不得以任何形式强买强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第4条同时还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简而言之,商家应当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依法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不能强买强卖。

最后,对于强买强卖的行为,法律规定得很清楚,至少治安处罚,甚至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明确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注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5条明确指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也就是说,只要公安机关最终认定有以上情节之一的,那么就可以刑事立案调查,并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26条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还有网友认为,大家遇到这种不法商家,应当要见一个报警处理一个,这样才能杜绝他们的存在,且充当托的人,也一样要依法处罚。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