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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是纸做的?”浙江温州,一男子推着自行车,给自行车挪位置时,不慎将路边停放

“自行车是纸做的?”浙江温州,一男子推着自行车,给自行车挪位置时,不慎将路边停放的一辆自行车碰倒,万万没想到,车主定损以后,直接要求男子赔偿3.8万元,否则就要走法律途径! (来源:椒点视频) 通过网传的视频可以看出,男子在移动自己的自行车时,全程速度较为缓慢,并非速度很快,有明显的冲击力。可是在这个过程中,或许是空间较为狭小的原因,直接将车主的自行车碰倒。 车主发现这一状况后,立刻跑过来查看,随后便将这辆车送到维修点定损,这辆单车售价4.58元,定损的价格为38148元。目前,尚未收到此事后续的处理结果。 事后,网友对此事议论纷纷,有网友表示,按道理说,自行车的价格越贵,质量应当越好,可是现在的情况是,越贵的自行车,反而和纸糊的一下,碰一下就坏,这到底是什么原因?也有网友称,3.8万元都能买一辆新的了,这种情况下,就应当直接走法律途径。 确实,如果从情理的角度看,车辆仅仅被碰倒的情况下,维修费却高达3万多元令人难以接受,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此事应该如何评价呢? 本次事件中,车主的自行车受到了损坏,其本质是财产权利受到了侵犯,适用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也就是说,判断男子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比例,需要根据男子、车主是否存在过错来综合判断。 通过网传的视频来看,男子在移动车辆的过程中,是有尽到谨慎义务的,只是车主停靠自行车的位置停放于男子必经的路径上,导致男子将自行车往马路台上移动的过程中,不慎将车辆碰倒。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男子在移送的过程中,出于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的过失,意外碰倒了车主的自行车,肯定存在过错;但相应的,既然车主的自行车如此的昂贵,别人碰都碰不得,那也不应当将位置摆放在可能有行人正常通行的路径上,所以从这一方面来看,双方对侵害的发生都有过错,不适宜全部要求承担全部的责任。 赔偿数额方面,在双方有争议的情况下,4S店的定损价格不能作为赔偿的依据。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简而言之就是,如果车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那么要由专业的鉴定机构对损失的价格进行鉴定。 最后,由于本案属于民事侵权诉讼,讲究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所以无论是双方哪一方,都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