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女子找工作期间,碰到了一位男老板,询问她能否放得开,会不会攻关大客户,之后又发消息给她“你是做小姐的吧。”女子愤怒至极,觉得自己被侮辱了,于是将聊天记录公布到网上,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例来源:大河报)
时隔一个月,崔莹突然收到之前面试过的一家公司发来的信息:你是做小姐的吧!
她顿时间愤怒至极,将该公司曝光到网上。
这事儿还要从一个月前说起,今年3月份,处于失业状态的崔莹到处找工作,在招聘网站上刷和自己从业经历相符的工作岗位,同时也将自己的简历挂在了网上。
这天,崔莹窝在沙发上刷招聘信息,突然收到了一家机电设备公司的消息,询问她是否在找工作,工作找到了吗?
崔莹以前也是做设备销售的,一看专业对口,就礼貌回复了她最近找工作的情况,并询问对方目前招聘啥职位。
对方公司老板余鑫:大客户公关。
崔莹:这个职位,都有啥要求?
余鑫:就是要帮助公司搞定关键人,思想太保守不行。
崔莹对“太保守”的尺度不大清楚,于是进一步询问余鑫“太保守指的是什么?”
余鑫并没有很直白的讲,他又把之前的解释说了一遍:就是大客户公关,要放得开,待遇也很优厚。
评论区有留言,介绍了大客户公关,大概就是思想放得开,很会陪酒,还要会谈事儿。
接着,余鑫又介绍了这个岗位的薪资,每单根据难易,3万起步的、5万起步的、10万起步的三种类型,具体根据情况定。
崔莹提出打字太麻烦,能不能加微信聊。
加上微信后,余鑫也没有再找崔莹继续沟通,崔莹看了看余鑫的朋友圈,全是各种车,以为是卖车的,感觉跟自己从业经历不符合,就直接把对方删除了。
可谁知,一个月后,崔莹却在招聘APP上收到了一条余鑫发来的消息:
你连朋友圈都看不懂,这个智商,干不了我们的工作。你应该没上过学,做小姐的吧!
崔莹看到这消息,肺都快气炸了。她称自己目前在外地,等五一收假回到贵州,直接报警处理。
不过也有网友表示,崔莹曝光出来的聊天记录,只有对方自说自话,她没有说一句,这不符合常理,所以网友揣测,崔莹或许也有不当言论,不过是偷偷删除了。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余鑫辱骂崔莹“你是做小姐的吧!”对崔莹人格构成侵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款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余鑫仅仅是因为崔莹删除了他的微信,就对崔莹进行辱骂,这种行为是极其恶劣且不道德,这样的老板,也带不出什么好团队。
2、崔莹将此事曝光出来后,有记者查询到该公司的电话,打过去询问,电话那头却说:这件事不是我负责。随后挂断了电话。
崔莹称,五一收假后,她回去就报警,处理此事。
《刑法》第246条规定: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余鑫造谣崔莹做小姐的,这已经是诽谤的层面了。
如果被判定是诽谤,那么惩罚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余鑫毫无征兆的就将崔莹骂一顿,简直毫无道理可言。
《宪法》第二章第38条规定:
我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
像余鑫这种出言不逊的人,就应当交给法律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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