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警察查房,快下来!”重庆,一女子在宾馆内,以150元的价格,与男子交易时,突然收到宾馆老板的通风报信。于是,女子为了躲避查房,直接上天台躲避,不料却意外坠亡,家属状告宾馆赔偿150万元,却被法院驳回。
(来源:红星新闻)
女子肖某经营着一家5层的宾馆,谢某为肖某的男友,平日里经常来到宾馆,帮助肖某打点生意。
事发前夕,一位误入歧途的女子施某,经常性在肖某的宾馆从事不正当交易。肖某在明知的情况下,为了谋取利益,便与施某达成了一种不成文的约定。
约定中明确,肖某无偿为施某提供场所、介绍客户。施某则将交易费用150元中的50元,分给肖某。
事发当天,施某与一位男子正在宾馆内交易时,隔壁突然来了民警查房。肖某发现后,立刻通过短信通知施某赶快下来。
但令人颇感意外的是,也许是为了不引起怀疑,男子直接从大厅下来出去,施某则跑到宾馆的天台躲避。
这个过程中,施某不幸脚下一滑,直接从楼下坠亡,但无任何人知晓,肖某联系施某未果后,以为施某家中有事离开,便没有过多干预。
五天之后,谢某来到宾馆帮忙时,在宾馆的下水沟凼内,发现了已经身亡的施某。而随着警方的介入调查,事情的前因后果也逐步浮出水面。
肖某也因为容留施某从事不正当交易,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然而,施某家属坚持认为,施某的死亡与肖某存在因果关系,遂在肖某已经赔偿丧葬费用6万元的情况下,仍然一纸诉状将肖某告上法院,索赔各项费用共计150万元。
民法典第100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本案中,施某从楼上坠亡后失去生命,其本质是生命权受到了侵犯,所以施某家属提起的是民事侵权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判断肖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主要是看肖某是否存在过错。这一方面,施某家属称:
第一,肖某在明知施某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为施某提供场所并介绍客户,存在明显的过错;
第三,施某坠亡的直接原因系肖某的错误通知;
第三,宾馆作为公共场所,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为施某的安全负责。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肖某承担侵权责任。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法院会支持施某家属的诉求吗?
首先,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合同自始无效。
本案中,虽然双方之间达成了分赃的约定,但因为二人从事的行为本身属于违法行为,故双方之间的约定无效,而且不受法律的保护。
这种情况下,施某家属就不能以此为前提,诉求肖某承担责任。更何况,施某系自愿实施违法行为,没有任何人予以强迫。
其次,肖某本身的违法行为,肯定视为一种过错,但这种过错与施某的死亡结果不具有因果关系。
按照肖某通知的短信内容,是让施某从楼上下来,但施某却因为害怕被发现,擅自跑到阳台去躲避检查。
施某作为成年人,应当能够意识到此种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但却仍然执意为之,故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最后,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确实具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这种安全保障义务,是指酒店的基础设施完善等方面,而不是泛指只要在酒店内发生事故,均应当由酒店承担责任。
在这个案件里,施某擅自爬到天台的行为,已经不属于一种正常的入住行为,超出了正常人的预测可能性。
所以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肖某不承担责任,驳回了施某家属的诉求。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