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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将全部遗产留给女儿后续来了!”上海,一男子的父亲去世后,将其名下的资产全部

“父亲将全部遗产留给女儿后续来了!”上海,一男子的父亲去世后,将其名下的资产全部留给了男子的妹妹。男子心想,父亲虽已去世,但母亲还健在,继承还有希望。不料,母亲去世后,竟也将全部遗产留给了妹妹。男子不信,拒绝在过户手续上签字,于是,妹妹主动将哥哥告上法院,请求继承遗产。 (来源:上海市松江区法院) 本案的原告是妹妹万娟(化名),被告是哥哥万强(化名),缘由是兄妹俩要争继母陈芳(化名)留下的位于上海的一套房子。 据悉,万娟和万强是亲兄妹,二人的亲生母亲去世后,父亲便和陈芳再婚了,婚后二人并未生育小孩,所以陈芳便将万娟、万强视为己出。 十年前,兄妹俩的父亲去世,去世前,父亲立了一份遗嘱,称要将上海的房子留给万娟。万强不信,当即将万娟告上法院,请求继承该房子,但万强败诉了。 由于房屋属于父亲和继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父亲去世后,房产证上的名字变成了万娟、陈芳。 数日前,陈芳也去世了。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按规定来讲,如果陈芳没有立遗嘱,亦没有将房屋赠与他人的话,那万强、万娟均有继承权。 但需要注意的是,遗嘱继承的效力大于法定继承的效力,万强和万娟同时继承案涉房屋的前提是陈芳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如果陈芳立遗嘱明确表明继承人的话,那就应当遵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了。 法庭上,法官要求万娟提供房子由她一人继承的证据,为此,万娟拿出了一份代书遗嘱,遗嘱载明: 本人年已古稀,由女儿照顾,为了防止拆迁安置所得的房屋将来出现遗产纠纷,特请陈某2代书,陈某2和张某、顾某2三人作为见证人、立遗嘱如下: 一、我和丈夫老万有拆迁安置房一套在上海市,对该屋本人拥有的部分本人要求由女儿万娟全部继承。 二、希望大家尊重本人的遗愿处理遗产继承。 三、本遗嘱由陈某2、张某、顾某2各保存一份。 落款处立遗嘱人签字为“陈某1”、代书人签字为“陈某2”、见证人签字为“陈某2”“张某”“顾某2”,签字人签字上均按有手印,落款时间。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个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经过法院确认,万娟提供的陈芳的《遗嘱》系代书遗嘱,而且,该代收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系陈芳真实意思表示,故应属有效。 按照《遗嘱》载明的内容,系争房屋中属于陈芳的50%份额应由万娟继承。 因另50%房屋份额属于万娟所有,故在万娟继承陈芳的50%份额后,万娟对于系争房屋享有100%产权份额。 最终,法院判决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的房屋归万娟所有。 最后,家家都有本难念的经,有网友觉得本来是养儿防老,结果都是女儿在照顾,难怪老人遗嘱房子留给了女儿,显然是对儿子伤心了。也有网友认为老人高风亮节,给女婿家增砖添瓦。还有网友认为,遗产留给谁绝对是公平的,父母生前有秆秤,不要过多解读。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