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男子,工作期间和领导发生口角,领导二话不说,上去就给了男子一拳,继而双方互殴,导致男子肋骨骨折。男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为男子这种情况不属于工伤。男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当地市政府认为人社局对该事实认定错误,决定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可结果公司又不服了,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环球网)
白春生拿着当地人社局开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气的脸色发白。
他明明是在工作期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导致身体受伤,凭什么不予认定工伤。
看到白春生生闷气,妻子赶紧递上一杯温水,抚顺着他的背,先消消气,你身体现在什么情况,你心里要有点数,人社局这个决定我们肯定是不认的,现在要做的就是下一步该怎么办?
说起这些糟心事儿,白春生就对他的领导恨的牙痒痒。
那天夜班,白春生因为工作原因,被领导苏某说了几句,白春生不服,回嘴了。
可没想到,苏某二话不说,上去就是一拳,这下白春生也恼了,于是两人接下来发展成互殴。
白春生显然不是苏某的对手,最后被打的皮开肉绽的。
白春生被送到医院救治,诊断为:
1. 头部外伤及全身多处外伤;
2. 左侧第4肋骨骨折。
当然,苏某也受到了处罚,警方给予他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白春生听说,他这种情况可以认定工伤,随后他也查阅了相关资料,咨询了律师,确定自己这种情况,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
可谁知道,当他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时,人社局却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白春生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
1、当地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白春生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人社局对该事实认定错误,决定撤销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对白春生的工伤认定重新作出处理。
公司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一审法院认为,白春生和苏某发生口角是因为工作原因。
经调查,两人平时也没有矛盾。
另外,此事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
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第1款规定: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所以,一审法院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3、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白春生作为成年人,应当对互殴的危害有所认知,其遭受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不存在因果关系。
《行政诉讼法》第85条规定: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场查证,白春生和苏某发生冲突,是因为极片数量问题,就是工作原因,毋庸置疑。
故最终,二审驳回公司诉求,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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