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男子意外发现,女朋友背着自己,和一陌生男子去酒店开房,便在酒店门口等,结果等了好久,二人都没有下来。男子找到女友讨要说法,女朋友理直气壮的表示,去酒店也是和普通朋友一同去,去酒店又没干嘛?
(来源:福建第一帮帮团,文中名字均为化名)
男子郑某与女子小王系男女朋友关系。刚开始,二人的感情比较深厚,但随着一段时间的交往,感情也逐步出现了裂痕。
按照小王的说法,郑某整天疑神疑鬼,而且有点妈宝男,所以不想和郑某交往了。
郑某则称,在发现小王经常性的不理人后,自己觉得事有蹊跷,所以才开始怀疑起了小王,结果就发现了小王和一陌生男子去酒店开房的事。
郑某觉得自己被绿了,但小王则认为没结婚算什么绿?并且明确表示双方就是普通朋友关系,去了酒店也没干嘛。
双方之间无奈选择分手后,郑某希望小王退还自己在恋爱期间,给小王花费的3万多元,同时还有借给小王父亲的10万元钱,但小王没有同意。
随后,郑某找到了媒体协调此事,在媒体的介入下,小王承认去酒店开房的,是自己新交往的男朋友,但对于恋爱期间的花费,表示无法归还。小王的父亲则称,现在没钱归还郑某的10万元钱,但肯定会归还。
最终,在媒体的协调下,小王父亲当场归还郑某5万元钱,剩余的5万元钱分期6个月还清,双方之间选择和平分手。
对于此事,网友议论纷纷,有网友表示,这种女友还是早点分手的好;也有网友称,分手了就应当将借的钱归还给郑某,否则郑某有权利起诉小王。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此事应该如何评价呢?
首先,虽然郑某与小王是男女朋友关系,并不需要遵守夫妻之间规定的忠诚义务。但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次事件中,小王在与郑某男女朋友存续期间,与另外一陌生男子去酒店开房,已经违背了最基本的公序良俗,不值得提倡。
其次,郑某在恋爱期间,为小王的花费,应当视为无条件的赠与行为。
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行为一经生效,便不得随意撤回,所以在双方的纠纷中,郑某很难要回为小王花费的3万余元。
然后,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虽然郑某无法要回3万元钱,但对于10万元钱,与小王父亲达成的是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而且是基于小王之间的特殊关系,现在郑某选择与小王分手,小王父亲应该归还10万元钱。
最后,小王纵使真的不想和郑某交往,也应当是在双方之间分手之后,而不是这边还没分手,那边又与其他人开始交往。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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