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出面实名举报儿媳?”江苏盐城,一老人在网上实名举报自己的儿媳,与当地某单位年轻干部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目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回应称,已经关注此事,正在进一步调查核实当中。
(来源:纵览新闻)
据了解,老人的儿媳名叫韩某,其与丈夫结婚后育有年幼的孩子。可韩某却在与丈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当地发改委的90后男性干部宋某。
老人声称,其儿子得知儿媳韩某与宋某的关系后,备受打击并因此患上了抑郁症,且老伴也被气到突发脑溢血,至今仍在医院接受治疗,孩子无人照顾。
为了证明自己所述的真实性,老人还晒出儿媳韩某与宋某的露骨聊天记录,以及相约开房的记录。
韩某被家人得知出轨宋某后,为求得家人的原谅,还写下保证书并坦白其与宋某之间的“点点滴滴”。
原来,韩某被借调至宋某所在的工作单位时,宋某在明知韩某已婚的情况下,仍然对其展开追求。最终,二人逾越道德底线,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
1、据了解,90后的宋某已经是工作单位的处长了。至于是不是处级干部还要等主管部门进一步核实。
即便不是处级干部,这么年轻就已经是一个部门负责人,可以说是前途无量的,可遗憾的是他犯了不该犯的错误,即有违反公序良俗,会受到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简而言之,如果主管部门调查取证后并确认属实,那么身为公职人员的宋某就会被主管部门予以处分。工作大概率是能保住的,但前途就不要再想了。
2、正如网友所说,一个巴掌拍不响!作为当事人之一的韩某,其是否会受到处分,要看其是否公职人员。即便不是,其也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民法典第1043条明确规定,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具体而言,韩某与丈夫结婚后,就对婚姻家庭负有忠诚义务,否则,就构成民事侵权。侵犯其丈夫的婚姻权。韩某应当为此付出代价。即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079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婚内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要求离婚,且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第1091条同时还规定,夫妻一方因婚内出轨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简而言之,现在的主动权在丈夫手上,即韩某亲笔写下的保证书已经证实其婚内出轨,故属于过错方。
因此,如果丈夫决定不再原谅,拿着保证书将韩某告上法庭,并主张离婚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那么法院一般会准予离婚,并通过让韩某少分一定比例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来作为对丈夫的经济赔偿。
3、最后,希望各位网友们务必要引以为戒。即大家务必要坚守做人的底线、自重自爱、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幸福生活,否则,任何后果都是自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