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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妹反目成仇!”上海,一男子发现父亲去世后,亲妹妹竟私自霸占了父亲的全部遗产。

“兄妹反目成仇!”上海,一男子发现父亲去世后,亲妹妹竟私自霸占了父亲的全部遗产。为此,男子找到妹妹理论,不料妹妹竟称有遗嘱为证。但男子认为自己作为家中长子,父亲不可能如此偏心,于是,男子便将妹妹告上法院,请求按份继承遗产。

(来源:裁判文书网)

一场大病带走了万强父亲的生命,为了操办父亲的丧事,万强可谓是忙前忙后、不辞劳苦。奔波了数日后,终于落下了帷幕。

而万强有个亲妹妹万娟,继母陈芳。虽说继母和父亲并没有生过孩子,但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因为有继母这层关系在,妹妹也早已嫁为人妻,所以万强就想着和继母、妹妹把父亲遗产的事商量好,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纷争。

据万强了解,父亲和继母在上海有一套房子,因为是父亲和继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父亲只占了50%的份额。

针对这50%,有三个第一顺序继承人,那就是继母、妹妹和他。

如此计算的话,那自己可分得这套房子1/6的份额,即:50%*1/3=1/6。

随后,万强找到万娟、陈芳商量分割财产的事情。但妹妹却称,父亲对其名下的财产早已做过分配,明确表示全部由她继承。

可万强不信,兄妹俩为此发生激烈争吵,争吵未果后,万强决定将妹妹告上法院,请求继承房子的1/6的份额,同时要求妹妹赔偿他精神损失费1元,并表示歉意。

法庭上,妹妹出示了父亲万某的代书遗嘱,遗嘱载明:

本人年已古稀,现居住在xxx,由女儿照顾,为了防止拆迁安置所得的房屋将来出现遗产纠纷,特请陈某甲代书,陈某甲和顾某某作为见证人,立遗嘱如下:

一、我和妻子陈某有拆迁安置房一套,在上海市xxx,对该房屋本人拥有的部分,本人要求女儿全部继承。

二、希望大家尊重本人的遗愿处理遗产继承。

三、本遗嘱由陈某甲、顾某某各保存一份。

在该份遗嘱的下方,由立遗嘱人万某、代书人陈某甲、见证人陈某甲、顾某某、张某某各自签名、捺印并书写了日期。

但万强还不信,万强认为一定是妹妹逼迫父亲写下的。双方各执一词,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此案呢?

1、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万强父亲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万强、继母、妹妹。但根据法律规定,遗嘱继承的效力大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现在的情况是,万强的父亲生前明确表示死后遗产由女儿继承。因此,如果这份遗嘱没有任何问题的话,那父亲的这套房子无疑是妹妹所有了。

需要注意的是,这是一起民事案件,需要遵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现在妹妹提供了遗嘱,如果万强对遗嘱的可信度存疑,就需要提供证据。

庭审中,万强主张父亲立遗嘱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理由是之前的判决书中明确载明了他是法定代理人。

意思就是说,代理人都可以是他,不可能遗产一分都不给他留。

但是,代理人的权利是有限的,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万强并未对父亲的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

而且,万强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父亲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此外,从妹妹提供病历看,父亲立遗嘱前后的病历记载均为神志清,同时,三位证人也证实当时立遗嘱时,父亲神志是清楚的,只是说话速度较慢。

故法院认为父亲在出具遗嘱时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

2、父亲生前留有的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的人。

本案中,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遗嘱的代书人、见证人均系父亲的邻居,且与万强、妹妹、继母均无利害关系,父亲本人也在该遗嘱上签名、捺印并书写日期。

万强称该签名并非父亲本人所签,但经当时在场的三位证人证实,均确认该遗嘱上的签名系其本人所签。

故法院确认该份遗嘱为有效遗嘱。

最终,法院判决万强败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交流。

评论列表

龍飛凤舞
龍飛凤舞 4
2024-04-27 17:43
那父亲生前肯定是儿子不孝顺的,要不然怎么可能全部给了女儿,难道父亲重病的时候,难道他就没想过这个遗产的问题吗?
干掉水文
干掉水文 1
2024-05-01 1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