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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三亚,一超市因为销售风油精、创可贴被综合执法局以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为由对

海南三亚,一超市因为销售风油精、创可贴被综合执法局以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为由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很可能面临百万巨额罚款。(案例来源:极目新闻)

小王夫妇在镇上经营了一家小超市,因为外地游客比较多,很多人在游玩时会因为不小心导致身体受到擦伤,需要购买创可贴,也有游客为了防止蚊虫叮咬需要风油精。每次看到有人心怀希望来到店里购买这些物品时,却失望而归时,小王夫妇觉得不挣钱也要满足大家的需要。

于是他们从大的药店购买了部分创可贴和风油精,果然有游客买到这些物品时十分高兴。一传十十传百,每天都有很多人到店里购买创可贴和风油精,顺带购买其他物品,小超市的生意比原来好很多。

但就在两人为自己的决定暗自高兴时,一天上午,他们店里来了两名行政综合执法局的工作人员,告知他们有人举报他们非法售卖药品。经过现场检查,当场发现其未销售的风油精和创可贴若干。

随后,他们约谈了小王夫妇,并没收了未销售的风油精和创可贴,表示将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事情发生后,很多网友表示对综合执法局的执法有点表示赞同,但是更多的人仍然认为是小题大作,侵犯了经营者的利益。

那么从法律上应该怎么看呢?

1、风油精和创可贴是否属于药品

很多朋友认为,风油精和创可贴都是我们日常生活的必备品,却没有注意到这两类物品的包装上都明确标有“OTC”标志,这个标志即表示此物品属于乙类非处方药。既然是药就不是一般的商品,不能随意售卖。

2、法律明确规定销售药品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本案中,小王夫妇经营的超市没有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其销售风油精、创可贴等药品确实是违法行为。

3、小王夫妇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本案中,小王夫妇被处罚的金额要根据其销售这两种商品的金额进行处罚,但是罚款数额肯定很大,因为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会按十万元计算。就是说超市即使只卖了10元钱,也要按照10万元计算,按照其最低15倍计算也要缴纳150万的罚款。

这么大金额的罚款,对于一个小超市来讲无异于灭顶之灾。

可是《行政处罚法》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如果经过调查,小王夫妇销售的产品全部是合格产品,且销售不多、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以后不再售卖,应该给予他们批评教育,不予行政处罚,相信这也是广大网友的心声。综合执法局具体怎样处理,还要根据调查结果综合判断,我们静等结果。

药品安全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来说至关重要,但是对于创可贴、清凉油、风油精、人丹、藿香正气水等是人们生活中常用的物品属于药品相信很多人仍然缺乏了解,希望有关部门加大宣传避免再次出现小王夫妇这样的情况,也能让更多的人为了自身健康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此类物品。

大家对此事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