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石,一男子外地出差,供货商为讨好男子,极尽招待之能事,先是宴请男子,酒足饭饱后,又安排了一名妙龄女子。可男子因为喝醉了酒,血压有点高,所以转给妙龄女子1000元,让其帮忙买降压药。女子将药买回来时,恰好遇见了民警查房。由于两人不能相互叫出各自名字,所以警方觉得很可疑,将两人带回派出所调查。而后警方认定男子涉嫌PC,对其拘留5日。男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最后,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案例来源:湖北黄石下陆法院)
杨大勇在拘留所度日如年,每一天都很难熬呀,虽然仅仅只有5天。
杨大勇心里苦,他觉得自己很冤,自己根本没有PC,却被警方关了5天,而且还通报给了他所在的单位。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这事要从5天前杨大勇被派往黄石出差说起。
5天前,杨大勇被公司派往黄石出差,检查供货商的供货质量问题。
彼时的杨大勇就像钦差大臣一样,掌握着供货商的生死,所以供货商必须巴结讨好杨大勇。
一到黄石,供货商王大伟就天天围着杨大勇转,极尽巴结之能事,极尽招待之能事。
当晚,王大伟就安排了接风宴,好菜好肉尽情的上。王大伟和杨大勇在接风宴上觥筹交错,喝的尽兴。
看到杨大勇酒足饭饱,王大伟便在杨大勇的耳边嘀咕,我还给您安排了一名妙龄女子,等一下她就会到你房间。
“这可使不得。”杨大勇连忙摆手。
可当王大伟将杨大勇送去高级酒店时,杨大勇没有再说什么了。王大伟明白了杨大勇的意思,所以即刻叫来了妙龄女子。
王大伟当面支付了金钱给这名妙龄女子胡小丽。随后,王大伟和杨大勇打了个招呼,就离开了酒店。
此时杨大勇有点醉醺醺的,但看到胡小丽身材曼妙,有点心动了。
胡小丽主动走过来扶住欲倒的杨大勇,暧昧情绪到了。可此时杨大勇的心却扑通扑通的跳个不停。
坏了,杨大勇的血压飙升了,因为杨大勇本来就有高血压。所以,杨大勇立刻转了1000元给胡小丽,让其赶紧去药店帮忙买降压药。
可当胡小丽拿着降压药回到酒店房间时,却发现酒店房间有两个警察。
胡小丽有点慌,想要离开,两名警察看胡小丽穿着暴露,于是将胡小丽拦下,询问胡小丽。
可胡小丽一问三不知,不知道杨大勇的身份和真实姓名,所以警方怀疑他们两人从事违法活动。
原来胡小丽去买降压药的时候,恰好遇到两名警察例行查房,刚好胡小丽买完药回到酒店房间。
随后警察将杨大勇和胡小丽带回派出所接受进一步的调查,通过询问两人的笔录,警方认定杨大勇涉嫌PC。
警方决定对杨大勇行政拘留5日,所以就有了开头的一幕。
从拘留所出来后,杨大勇不服,因为警方将行政处罚的决定报送给了他单位,所以他一定要为自己讨回公道。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杨大勇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
行政诉讼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需要公安机关提供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1、所以,公安机关提出了一下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第一,公安机关提供了杨大勇、王大伟和胡小丽的笔录。王大伟承认,自己的确安排了胡小丽与杨大勇发生关系。胡小丽也承认收了王大伟的钱准备与杨大勇发生关系。
第二,有他们几个人的转账记录,可以印证他们的确有金钱的交易,有发生关系的意思表示,只不过因为杨大勇身体原因没有发生关系,但依然构成PC。
第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MY、PC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由于杨大勇与胡小丽没有发生关系,属于情节较轻,所以对杨大勇处以5日的行政拘留。
第四,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说由于联系不上杨大勇的家属,所以将行政拘留的决定告诉了杨大勇的单位。
所以,公安机关的处罚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杨大勇是这样辩驳的:
杨大勇辩驳说,自己有高血压,身体条件不允许自己PC。自己当时是想赚100元给胡小丽买药的,但却转错了1000元,说明自己不省人事。
公安机关的事情认定错误,况且自己与胡小丽根本没有发生关系,怎么可以认定为PC呢?
3、法院最后是这样判决的:
行政诉讼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杨大勇与胡小丽没有发生关系,但依然构成PC,但属于情节较轻,所以警方对杨大勇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所以,法院驳回了杨大勇的诉讼请求。
要怪只能怪杨大勇,不知道避嫌,瓜田李下的,谁又能够说得清呢?(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