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严惩,湖南长沙,网传一名女初中生被同学多次殴打、霸凌。事后女学生为避免被殴打,竟捡起玻璃片割伤喉部。现场视频显示,女学生躲在窗户角落时,被两名女同学轮流不停扇耳光。另一段视频则显示,女学生坐在地上时,被一群人拳打脚踢、期间还有人踢向女学生的头部。据了解,女学生已经被打得遍体鳞伤。目前,女学生家长已经报警求助。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则回应称,已在调查核实。
(来源:时间视频)
被打女学生家属发布的信息内容显示:
女学生第一次被殴打时,是发生在2023年暑假,被殴打的时间持续约30分钟;
2023年10月,因手机被偷,女学生又被人恐吓;
2024年3月份,被同学殴打持续时间一个半小时;
2024年4月凌晨,又被持续殴打2 个多小时;
2024年4月16日, 家长报警求助。
4月19日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刑事立案调查,并依法传唤8名涉案人员。
但4月21日上午,8名人员全部被释放。
对此,家属表示完全不能够理解!
对于这件事情网友们也纷纷表示不理解!甚至还有网友质疑称,割喉可以致死,难道不是故意杀人么?
那么法律对于这种情况,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首先,网友说的没错,割喉确实可以致死,所以故意割喉确实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但本案割喉的是被霸凌女学生本人自行为之的。即与女同学的殴打行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公安机关确实不能据此认定女同学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也只能以其故意殴打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来综合判定的。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被霸凌女学生自行为之割喉的后果,从刑法上讲,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能以行为人殴打时所造成的身体损伤后果来判定。
其次,虽然《刑法》(修正案第十一)已经对要求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有所降低。但是,刑法第17条明确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14-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涉案的都是女初中生,即大概率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在未造成致重伤以上后果的情况下,确实也不能追究学生的刑事责任。
再次,在不构成轻伤以上的情况下,就属于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14-16周岁的;(二)16-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也就是说,以违法的角度来定性处罚。公安机关也不能对这些学生执行拘留处罚,只能叫家长过来领人时,批评教育并责令家长以后要严加管教。
最后,虽然割喉是女学生自行为之的,但民法上讲,可以要求女同学的家长,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具体而言,只要是违法犯罪行为,就是属于过错行为,且只要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当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虽然不能追究几个女同学导致被霸凌女学生割喉行为的刑事责任,但女学生的损害是因几个女同学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即有民法因果关系,因此,可以要求实施侵权行为学生家长承担责任。
注意!如确认事发地点是在学校,那么根据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学校也应当要承担管理过失责任。
有网友认为,如果家长所言属实,即女学生是从去年中旬就开始被同学多次霸凌的,那学校作为管理者就肯定存在严重过失、学校必须要承担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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