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嫖?”河南商丘,一女子与男友订婚时,男友向其支付20万彩礼,但分手时却索要32万。女子不服:支付20万,凭什么还32万?
(来源: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姜女士和男友崔某是通过网络平台相识的,四个月之后,二人订立婚约。订婚当天,崔某便给姜女士转账20万元。
不料,订婚一年后,姜女士与崔某发生矛盾,双方断绝联系。
联系不到姜女士的崔某瞬间急眼了,订婚一年,同居不超10天,现在姜女士杳无音讯,彻底失联,20万元不会白白打水漂了吧?那岂不是人财两空?
于是,崔某把自己转给姜女士的所有钱款加了一遍,总共是320764元。
合计好金额后,崔某将姜女士告上法院,索要全部钱财。
一审法院认为,崔某与姜女士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姜女士应当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
关于返还彩礼的金额,综合考虑案涉彩礼总额、双方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生活时间及过错程度、有无生育子女、当地风俗和经济水平、同居期间的生活开销等因素,酌定姜女士向崔某返还彩礼27万元。
这下轮到姜女士急眼了,姜女士认为一审法院根本没站在她的角度考虑问题,理由如下:
一、双方同居了一年多,根本不是崔某口中的不足10天。由于二人均系再婚,虽然没有举办结婚典礼,但一直租房同居生活,直到分手前,二人才分居。
二、分手的真正原因是她发现崔某与其他女性暧昧,她受不了这种被背叛的滋味,所以才一走了之。
三、虽说支付了20万元,但彩礼实际上是16万元,另外的4万元是买衣服和首饰的钱。
四、退一步讲,即便彩礼是20万元,那也不应该返还27万元吧?
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崔某向她虽然多次转款,但该款系双方共同日常消费支出,包括房租、水电费、购买衣服、吃饭花费及人情礼节等。
无论是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正常支出,或者是其向子女支付的生活费,均不应当判决返还,这就是变相鼓励男方可以白吃、白喝、白嫖而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
根据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商中法【2020】106号《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彩礼不包括请客花费、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更不包括双方同居期间的消费支出、房租。
第五条明确细化了双方未同居生活以及同居生活的返还标准,该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活超过半年但不足一年的返还,第四款规定双方共同生活超过一年,彩礼款一般不予返还。
一审法院在认定彩礼款20万元的基础上,判决返还彩礼款27万元,即不合情、也不合理,更不合法,不能显失公平、公正。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何评价此案呢?
这是一起民事案件,那就遵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现在的情况是,姜女士某主张与崔某同居时间超过一年,应提交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在提供证据方面,虽然姜女士提供了二人在春节、清明节到各自家居住的证据,但该证据仅能证明双方在节日期间有零星同居行为,不能证明双方长期同居。
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认定双方长期稳定同居,因此一审认定双方长期异地分居生活,没有达到持续、稳定共同居住生活的状态正确。
其次,姜女士主张崔某向其大量转账系双方共同日常消费支出,但姜女士与崔某双方并未持续、稳定共同居住,其主张的房租、水电费等均不能证明系双方共同日常消费。
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姜女士多次向崔某索要生活费、房租、女儿学费、女儿其他花费等,上述费用虽未明确定义为彩礼,但该费用的支付的前提是以结婚为目的得大额支出,应当返还。故一审酌定姜女士返还27万元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姜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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