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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一外卖员送醉酒女子回家时,见女子面容姣好,遂见色起意,将女子带到酒店将其侵

吉林,一外卖员送醉酒女子回家时,见女子面容姣好,遂见色起意,将女子带到酒店将其侵犯。不料逃跑过程中,女子不慎从三楼坠落。女子认为,自己还未成年,如果办理入住手续时,酒店能够严格审核身份信息,她就不会被侵犯,也不会坠楼受伤。因此在外卖员被关押后,女孩又将外卖员、酒店共同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7万余元。

(来源: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去年4月10日晚,是小丽这辈子都不愿提及的日子,如果小丽具有未卜先知的能力,她宁愿此生都滴酒不沾。

据悉,小丽因家境贫寒,再加上学习成绩不好,所以她早早的辍学回家,并在县城的一家美容院当了个学徒,以此谋个正当职业。

事发当晚,小丽受朋友邀约聚会,期间几人喝了点小酒,在回家途中,小丽碰见了正在送外卖的骑手王某。

王某看见小丽只身一人摇摇晃晃地行走在大街上,极不安全。当询问家庭住址未果后,王某给小丽订了一间日租房。

送下小丽后,王某便起身离开,结果发现自己又顺手拿走了小丽的手机,于是折返回去送手机。

理想智让王某做个无名英雄,但一颗蠢蠢欲动的心却始终未能战胜理智。

在返回日租房时,王某被小丽的美貌深深吸引了,于是趁着小丽醉酒昏睡,对其实施了强奸行为,并在离开时将钥匙插在了门上。

第二天一大早,小丽清醒后发现自己躺在陌生环境中,因打不开房门,小丽便将插排线绑到阳台门上,顺着插排线下楼,因没拽住摔了下去。

当日,小丽被送往医院就诊,住院19天,花费医疗费15万余元。

小丽认为如果老板刘某能够能够在办理入住的时候审核一下她的身份信息,就能发现她是一名未成年人,进而在她受到侵害前报警处理此事。

因此小丽决定将王某、刘某共同告上法院,索赔27万余元。

但刘某却认为,此事完全与他无关,应当是小丽自身和王某共同造成的。理由如下:

一、小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且采取危险方法造成损伤,其对损害后果应承担责任。

首先,小丽醉酒后不在店中休息,反而选择独自出门,置自己的人身安全不顾,放任危险的发生。

其次,在次日早晨清醒后无法打开房门时,小丽完全可以采取打电话报警等方式离开房间,却未采取正确的救济途径。

另外,其明知所在房间为三楼,却使用电线从窗户往下顺这种极高风险的方式下楼最终导致坠楼,明显对自身安全未尽到注意义务。

故其本身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王某应对小丽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在道边发现醉酒的小丽,未采取报警等正确的方式安置,而是将小丽带到出租屋内。

入住时,他已告知王某门锁不太好开,打开时应注意,但王某在实施完犯罪行为离开时,亦未将钥匙拔下来,结果次日小丽醒来后发现处于陌生地方且无法打开门后采取危险方法离开,导致摔伤。

故小丽的损害后果实际上系王某的侵权行为造成,且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其应当对小丽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三、二人虽未进行相应的登记,在规程上存在瑕疵,但他对住宿的旅客只是一种管理责任,没有监护责任,更不能承担监护义务。

本案中,王某打电话租房时表示的是做好事,他根本无法判断和阻止王某的犯罪行为。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能够确定得是,王某为实施犯罪行为将小丽带到案涉房屋,在明知门锁不好使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置小丽于危险之地,应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经过核实,事发时,小丽年满15周岁,未满16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备一定的安全判断能力和对自身行为后果的认知能力。

本案中,小丽清醒后在知道自己无法打开房门的情况下,没有采取向警察或其他人求助等合理措施,仅凭自身徒手拽着插排线从三楼外阳台顺下楼导致摔伤,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自负次要责任。

另外,《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刘某作为案涉日租房的出租人,没有核实承租人的身份信息,提供存在安全隐患的(门锁不好使)出租房屋,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在审慎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限度内,考虑小丽所受损害事实、发生原因、过错程度等,酌定王某承担损害责任的60%,自负30%,刘某承担10%。

(注:图片来源网络,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为真实案例,但为了保护受害人隐私,文中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