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早被拆封激活,三倍赔偿!”广州,一女子6288元购买了一部全新华为手机,5

萌萌安格辣 2023-11-27 15:30:55

“手机早被拆封激活,三倍赔偿!”广州,一女子6288元购买了一部全新华为手机,5个月后,女子找售后维修,但被告知一年的保修期已过。女子认为自己买到了一部拆封激活的二手手机,便起诉到法院索要三倍赔偿。   (来源:裁判文书网)   据女子周某诉称,2022年5月3日,她在一家手机店买了部华为P40Pro的新手机,付款6288元。   虽说是新手机,但周某的使用效果很不理想,经常出现卡顿啊、闪退啊等现象,有时甚至会发生自动跳转页面、自动发信息等不受控的情况。   2022年10月13日,周某带着手机去售后检修,售后看了看,告诉周某:“你的手机已经过了保修期,没法保修。”   周某听了,觉着既吃惊,又好笑,自己5月份买的,到现在不足半年,怎么可能会超过保修期呢?   见周某不信,检修人员打开周某手机里的电子三包凭证,确确实实,保修期已于2022年10月3日过期!   意识到买的手机可能是二手的,周某马不停蹄地找到手机店老板,要求退款退货。   手机店老板的解决方案很简单,退货不可能,可以再给周某搭送一款蓝牙耳机,但周某无法接受。   随后,周某将手机店起诉,理由是,按照保修期往前推算,手机在2021年10月3日即售出前已被激活使用。但手机店隐瞒情况,欺骗消费者,除退款外,还应支付三倍赔偿。   为何手机会被提前激活,手机店这样答辩:回货时需要检测手机,所以激活,但不是二手手机。   法院为了查明事实,向华为终端发函,询问手机首次联网激活时间和保修时间。得到的回复是,首次联网激活时间是2020年9月20日,保修截至时间是2022年10月3日。   根据这个时间算下来,周某在2022年5月3日才买手机,而手机早在2020年9月20日就被拆封激活,早了将近1年8个月。   对于本案,如何从法律上具体分析呢?   第一,手机店销售的并非全新手机,应当退款退货。   手机店提供的华为手机并非全新手机,而是早就被拆封并激活,不符合周某购买全新手机的约定。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买卖手机合同解除后,周某将手机返还手机店,而手机店应向周某还购机款。   第二,手机店隐瞒二手手机的真实情况,构成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根据电子三包凭证,以及法院向华为终端调查的结果,证明手机在2020年9月30日联网激活,因此涉案手机至少在2020年9月30 日已被拆封并联网使用。   手机店确认手机存在提前激活的情况,但并未在销售手机时将该事实如实告知周某,手机店虽辩称其作为手机经销商,回货时需要检测开机,但未对此举证并合理解释。   手机作为电子消费品,其有无被提前拆封使用是影响消费者是否购买该商品的重要因素,且已被拆封使用的产品与全新未拆封的产品亦存在价格差异,因此手机店在销售前应将这一重要事实告知周某,由周某自行决定是否购买,但手机店未举证证明其有履行告知义务。   基于上述事实,手机店对周某来说,构成欺诈。   第三,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考虑手机自2022年5月3日交付给周某一直由其使用至今,确会产生一定折旧费用,法院参考一般情况下手机的更换周期及同类手机在二手市场中的价格,酌情判令手机店返还三分之一的购机款即2096元(6288元÷3)。   最终,本案除了退还手机款2096元外,手机店还向周某支付三倍赔偿18864元。   对此,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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