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有主见,这婚不结也罢!”江西,一女子收了229000元彩礼后,与男子同居,

萌萌安格辣 2023-11-27 15:29:18

“女孩有主见,这婚不结也罢!”江西,一女子收了229000元彩礼后,与男子同居,却发现男子不仅有性功能障碍,还隐瞒婚史。女子当机立断,决定终止恋爱关系。但男子一纸诉状将女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彩礼及其他费用仅40万元。   (来源:裁判文书网)   女孩过了30岁,还没嫁人的话,一家人都犯愁。小芳也到了恨嫁的年纪,好在春节的时候,托人相了个男生,很快就订了亲。   春节一过,双方家人开始忙活定亲的事,男方张罗了酒席,两家人一番寒暄,推杯换盏,场面温馨又喜庆。   订完亲后,小芳和男子开始同居,可无法发生性关系。小芳发现男子存在性功能障碍,便陪着他去医院检查,医生给开了副药,治疗男性勃起功能障碍。   期间,小芳又了解到,男子曾经有过一段婚史,不仅登记结婚,还通过法院起诉离婚。可是男子并没有如实告知过小芳,令她无比失望。   思来想去,小芳决定和男子结束这段恋情,便通知男方不再继续谈婚论嫁,不过没有将男方给的彩礼等费用予以退还。   男子见这份婚姻才没几日就泡汤,而婚姻之事,又不能强求,多次主张退还彩礼无果后,只好将小芳及父母起诉到法院。   男子一共主张了397018元,大致明细和金额如下:   1、见面礼:65780元,其中给小芳29000元,给小芳父母24000元,给小芳哥嫂12000元,给小芳侄子780元。 2、衣服钱:2800元。 3、首饰钱67200元,用于购买金手镯、金戒指、金手链、金耳环、金手链、钻石戒指。 4、礼金2290000元。 5、打发钱:16020元。 6、订婚酒席钱:16218元。   小芳辩称,两人是自由恋爱,订婚后共同生活,导致无法缔结婚姻的过错在于男方,即隐瞒婚史、存在性功能障碍。小芳提出,彩礼是男方自愿赠与的,自己没有过错,不同意返还。   此外,小芳表示自己也为男方买了戒指花了3576元,还有衣服钱、鞋子钱等,为了这段婚姻,同样有所付出。   作为被告一方,小芳提供了男方有过婚姻的判决文书、男方存在性功能障碍的病历等,法院审查后,认为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案中,虽然男方有过错,但男方为此支付的彩礼等费用,约30多万,金额不小,小芳是否应该退还彩礼呢?     第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 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本案中,由于订亲,男子向小芳支付了大量财物,现由于无法缔结婚姻关系,男方要求小芳返还财物,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二,男方主张的彩礼及费用共计30多万元,其中哪些属于彩礼的范围呢?   1、男方支付给小芳的礼金229000元、见面礼29000元,支付给小芳父母的24000元每人12000元,以及给付了价值67200元的金首饰及钻戒,该部分属于彩礼的范围。   2、至于男子陈述的支付小芳哥嫂的12000元以及小孩的780,还有主张宴请小芳家属的酒席钱,以上费用是男子分发给小芳其他家属的,小芳和父母未实际获利,该部分属于彩礼的范围。   3、小芳为男方购买了金戒指,费用3576元,应从彩礼中予以扣除。   第三,小芳应当返还男方彩礼的金额,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本案中,小芳和男方仅是订婚,但没有结婚登记,也仅仅同居三天,符合退还的规定。   但在两人订婚之前,男方未如实告知他之前的婚姻 状况问题,存在过错。   男方与小芳双方交往期间,南方存在一定的性功能障碍问题,这也是双方无法缔结婚姻的关键,南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法院考虑两人共同生活时间短(三天),而男给付的财物较大,酌定小芳及父母返还现金价值的70%及金首饰、钻戒等。   对此,您怎么看呢?  (认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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