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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一女子与前男友刚分手不久,就与丈夫同居生活。婚后两人育有一个女儿。可谁

福建泉州,一女子与前男友刚分手不久,就与丈夫同居生活。婚后两人育有一个女儿。可谁曾想,女儿做DNA上户口时,丈夫才得知5岁女儿不是亲生的。女子则声称自己事前并不知情,且不确定孩子的父亲到底是哪个。丈夫一气之下,告上法庭。 (来源:第一帮帮团) 刘女士与前男友因性格不合导致分手后不久,就与陈先生确定了恋爱关系,而且刘女士很快就怀孕了。 当时陈先生没多想,就让刘女士安心将孩子生下来,并承诺他一定会负责任的。刘女士怀孕10个月后,生下一个可爱的女儿。但此时两人还未登记结婚。 女儿出生后,陈先生让母亲帮助照顾。可女儿5岁时,因上学需要户口本,陈先生不得不通过带女儿做亲子鉴定报告的方式,来为女儿解决上户口的问题。 可陈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亲子鉴定报告结果却显示,他与养育了5年的女儿竟然没有血缘关系。 看到这个结果后,陈先生与母亲都难以接受。毕竟孩子他们一直都当亲生孩子来抚养、照顾。 随后陈先生立即拿着报告质问刘女士。可刘女士却坚称当时与前男友分手不久,自己也不知道这件事。 紧接着,陈先生又质问刘女士,那孩子的亲生父亲到底是谁、人在哪里?自己要去向他索要抚养费。 可刘女士却解释说,自己也不敢确定到底是不是他?而且现在也很难找到他。听说是进监狱了。但刘女士承诺这个抚养费自己会负责,不用找孩子他爸。 但对于这个说法,陈先生及其母亲都无法接受。为了不让家人受到影响,陈先生与母亲不敢声张此事,但母子二人请来律师,将刘女士告上法庭。 有网友表示,不知道刘女士是不是为了保护孩子他爸,不然怎么会不确定孩子他爸到底是谁呢?难道真的混乱到这种程度了么?简直不可思议! 但也有网友担心,陈先生没有与刘女士登记结婚。两人分开只能算是情侣间的分手,不是登记离婚。这样就不能以婚内出轨为由维权。法律依据如下: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双方都负有对婚姻忠诚的义务;第1091条同时还规定,夫妻一方因婚内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那从法律上讲,陈先生可以要求刘女士承担责任么? 首先,不论刘女士是与谁所生育的女儿,只要鉴定报告能够证实女儿与陈先生没有血缘关系,陈先生就没有义务支付抚养费,刘女士应当返还抚养费。 民法典第1071条明确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也就是说,刘女士想自己一个人承担也是可以的,但前提条件是要兑现自己的承诺,返还抚养费。 其次,虽然两人没有登记结婚,不适用婚内出轨索要赔偿的民法规定。但刘女士的行为属于过错行为。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具体而言,即便两人没有登记结婚,刘女士与他人怀孕后导致陈先生误以为是自己的女儿,并将其抚养长大,刘女士就是属于过错行为,且造成陈先生的经济损失,刘女士应当为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最后,因刘女士的过错行为致使陈先生母子误将孩子当作亲生孩子养育5年时间,并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因此,可以认定刘女士的过错行为对陈先生母子误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故还应当赔偿精神损失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明确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刘女士的行为构成民事侵权,并判定刘女士应当支付陈先生抚养费、鉴定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5000元。 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但钱还没有执行到位! 有网友认为,要不是孩子上户口时必须做亲子鉴定,恐怕陈先生与母亲一辈子都不会发现这件事。细思极恐啊!但也有网友表示,自己根本不相信,刘女士对此是不知情的!对此,您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