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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宁,公公病逝,女子和丈夫趁机买了一块双穴墓地,以备婆婆后期使用。后女子丈夫

上海长宁,公公病逝,女子和丈夫趁机买了一块双穴墓地,以备婆婆后期使用。后女子丈夫、婆婆先后去世,安葬婆婆时,女子觉得亏了,便要求两个小姑子分摊前期墓穴购置费用,协商未果,拒绝婆婆合葬。两个小姑子一怒之下将女子告上法庭。法院怎么判?(来源:环球网、上海法治报等) 据悉,2017年7月,李女士的公公病重,其丈夫与其商量后,出资为公婆购买了一块双穴墓地,载明使用人为其公婆。 随后不久,李女士的公公去世,并安葬在该墓穴中。 谁料不久后,李女士的丈夫和婆婆又先后去世。李女士处理完丈夫的后事后,在给婆婆办理后事时,觉得亏了,于是便让两个小姑子掏钱分摊墓穴购置费用,遭拒后,便拒绝让婆婆葬在其与丈夫所购买的墓穴中。 李女士的两个小姑子,无奈之下出资将老人的骨灰寄存在他处,后为了让两个老人“相聚”,于是将李女士告上法庭。 法庭上,李女士的两个小姑子认为,虽然是李女士夫妻掏钱购买的墓穴,但是合同中明确约定使用人为两个老人。 同时认为夫妻合葬、父母合葬是我国的传统习俗,李女士拒绝配合老人落葬,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而面对两个小姑子的控诉,李女士则认为,墓地是其和丈夫出资共同购买的,公婆没有出一分钱,自己想让谁用就让谁用。 表示两个小姑子如果想要用,就需要分摊费用。 法院怎么判呢? 1、李女士与丈夫共同出资为公婆购买墓地,其实可以视为使用权的赠与行为。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具体到本案,一方来说,该赠与行为系李女士与丈夫共同作出。 另一方面来说,子女为父母购墓、立碑等行为作为一种民间习俗,符合我国传统伦理的一般观念,符合社会主义道德,李女士与丈夫对公婆的赠与具有一定的道德属性。 因而李女士并不能单方撤销,李女士的婆婆有权使用墓地。 2、使用权不能随意变更还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公墓和骨灰堂出售墓穴、骨灰存放格位时,应当与购买者签订购销合同。墓穴、骨灰存放格位使用人的姓名不得变更。 从这个角度而言,李女士也不能拒绝婆婆落葬。 3、李女士的婆婆有权使用墓地,现如今李女士的婆婆已经死亡无法主张权利。根据《民法典》等规定,老人的近亲属依法可以替老人主张权利。这里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具体到本案,李女士的两个小姑子,有权代为行使该权利,因而法院审理后,最终支持了李女士的两个小姑子的诉请,判决李女士配合老人落葬。 4、最后,人死为大,入土为安!墓地有价,情义无价! 李女士为了些许利益,不讲诚信、亲情,拒绝老人落葬,不仅没要到钱,还伤了与小姑子们之间的感情,落得个“坏人”的名声,着实是太不应该!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评论列表

太弱了不行
太弱了不行 21
2023-11-22 14:10
没听说过合葬是习俗,好像身边的老人都没有合葬,我外婆先死,还葬在我舅妈的老家呢?长大了想想觉得怪怪的。
浮尘里有大千世界
浮尘里有大千世界 5
2023-11-22 06:52
面对家务矛盾法律是冷的,人应该多点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