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宁,一对夫妻为自己的父母购买了双穴墓地。夫妻的父亲过世,而后丈夫又过世了。
上海长宁,一对夫妻为自己的父母购买了双穴墓地。夫妻的父亲过世,而后丈夫又过世了。后来婆婆又过世,但是儿媳因为与两个小姑子因为墓地的购置费用发生了争执,迟迟不将婆婆与公公合葬。两个小姑子一怒之下,一纸诉状将嫂嫂告上法院。最后,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环球网)
张老伯和苏阿婆一共生有一子两女。大儿子张明和两个小女儿兄妹和睦。一家五口人其乐融融。
人总是会长大的,张明娶妻生子,两个妹妹也嫁作人妇,兄妹三人分开居住了。
张老伯和苏阿婆与大儿子张明一起共同的生活,张明的老婆名叫钟怡,也还算是孝顺。
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张老伯年纪大了,体弱多病,很快就病重,渐渐的不省人事。
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张明和老婆钟怡两人商量,准备出资购买双穴墓地,为父亲张老伯的后事提前预备。
2017年7月,张明和钟怡两人出资,在上海嘉定区某墓园购买了一块双穴墓地,双方签订了墓穴购销合同,约定使用人为张老伯和苏阿婆。
一个月后,张老伯去世了。张明将自己的父亲张老伯安葬在这块墓地上。
苏阿婆更加的苍老了,因为自己的老伴张老伯先她而去,张明更加细心的照顾自己的母亲。
麻绳专挑细处断,厄运专找苦命人,身强体壮的张明既然也得了重病。
尽管有妻子钟怡的悉心照料,奈何药石也无效,神仙难救了,2022年6月,张明也因病去世。
白发人送黑发人,苏阿婆非常的伤心,整日以泪洗面。
老伴几年前走了,现在儿子也走了,苏阿婆无所留恋了,两个月后也随之而去。
儿媳钟怡也是很痛苦,丈夫过世了,留下了自己孤儿寡母,现在自己的婆婆苏阿婆也走了,又得花销一大笔丧葬费。
所以,钟怡找到两个小姑子,希望两个小姑子出苏阿婆的丧葬费,平摊当初购买墓穴的费用。
可是两个小姑子却断然拒绝了,两个小姑子认为,嫂嫂是无理取闹,因为双穴墓地是在2017年,自己的大哥出钱购买的,现在都过了五六年,怎么又旧事重提呢?
然而钟怡也有苦衷,现在丈夫张明突然过世了,开销很大,留下了自己孤儿寡母,如果张明还在世,肯定不会要两个小姑子平摊。
很显然双方站在各自立场都是有道理的,然而人们只会从自己的利益出发。
人的悲欢并不相通。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双方谈不拢。
儿媳钟怡为了减轻以后生活负担,只好下狠心,不让婆婆苏阿婆下葬,为了就是逼迫两个小姑子平摊购买墓穴的费用。
佛争一炷香,人争一口气。两个小姑子就是不愿意出这个钱。
两个小姑子暂时将自己母亲苏阿婆骨灰寄存他处。
可是人总要入土为安的,这样僵持下去肯定是不行的,两个小姑子和嫂子互不相让,大家都不愿意吃亏。
苏阿婆不能与老伴张老伯合葬,非常的令人惋惜。
两个小姑子为了能够使自己的母亲苏阿婆入土为安,于是一怒之下,一纸诉状将自己的亲嫂嫂钟怡告上了法院,要求嫂嫂配合合葬事宜。
昔日相亲相爱的一家人,现在竟然为了一点点小钱,对簿公堂,反目成仇,实在是令人唏嘘不已。
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谁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那么他就很有可能会胜诉。
钟怡和两个小姑子在法庭上,唇枪舌剑,火药味很浓。
两个小姑子提出了三条理由,认为钟怡必须配合合葬事宜。
第一条,当初大哥张明与墓园签订的墓地购买合约已经约定了,使用人为张老伯和苏阿婆,属于双穴墓地,那么既然有约定的,就得遵从约定。
第二条,上海禁止囤积墓穴,墓穴购买时须登记使用人,且禁止擅自转让、变更使用人,另行安葬母亲苏阿婆骨灰几无可能。
第三条,父母合葬,夫妻合葬,是我国的传统丧葬文化,将死者骨灰入土为安,是符合我国的公序良俗的,况且当初购买双穴墓地就是为了让苏阿婆和张老伯能够相伴长眠于地下。现在嫂嫂拒绝配合合葬,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
而嫂嫂钟怡则辩称,墓地是由自己和丈夫出资购买的,公婆并未出资购买。而且当初公公留有遗嘱,说要丧事从简,以节约为原则。况且自己并未阻拦婆婆苏阿婆下葬,而是希望在苏阿婆的生日下葬,而且根据婆婆苏阿婆生前的意愿,这个费用应当由两个小姑子出。
法院审理认为,死者为大,就算双方对墓穴的出资费用有分歧,也不应当阻碍苏阿婆入土为安,根据公序良俗原则,钟怡必须配合两个小姑子,尽快将苏阿婆与张老伯合葬。
1.入土为安,符合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虽然双方有分歧,但是死者为大,必须先将苏阿婆安葬,这样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然后再商讨墓穴出资费用的平摊。
2.谁主张,谁举证。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两个小姑子提供了购买墓穴的合同,提供了墓碑施工登记单,也有当地的墓穴不得转让的法律规定,所以,胜诉。
3.本案的启示:家和万事兴。为了这点钱反目成仇,真的值吗?(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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